男子被关8年无罪精神抚慰金5000怎么回事?江西黄志坚贩毒羁押3076天无罪释放 法院拒绝100万赔偿
从死刑到无罪
因涉嫌贩卖毒品,2011年8月19日,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被南昌警方抓获,次日被刑拘。
2013年1月25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黄志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黄志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3月25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2017年12月14日,南昌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黄志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重审判决显示,南昌中院判定黄志坚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29.597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658.612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且有从重处罚情节。
不过,南昌中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对黄志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重审之后,黄志坚再次上诉至江西高院。其上诉理由包括,他被刑讯逼供,有罪供述均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
江西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证据虽证明黄志坚等三人有贩毒嫌疑,但本案破案线索来源不清,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依据不明;证明现场搜查、抓捕过程及上诉人归案时间的证据相互矛盾;相关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车辆通行记录等不足以印证共同贩毒的资金往来、上下家通联、毒品交易情况。
出庭检察员认为,“综上,关于本案共同贩卖毒品的数量、种类、交易、联系经过等具体情节,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原审判决岁在储藏间查获的毒品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建议二审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关于刑讯逼供的情节,出庭检察员认为,现有证明黄志坚身体损伤原因的证据,均是公安机关自查自证的情况说明,没有反映现场抓捕过程和黄志坚在审讯室脱逃情况的客观性证据;办案人员汪某、李某在法医鉴定中自述的追捕黄志坚的时间与多份情况说明不相符,且鉴定意见只有一名鉴定人员签名;讯问录音录像系事后补录,公安机关对录制过程出具不真实的情况说明。因此,黄志坚的有罪供述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江西高院认为,黄志坚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黄志坚在送看守所收押前身上确实有伤,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对黄志坚身体损伤形成原因和过程的解释,不能证明黄志坚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对黄志坚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对黄志坚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
最终,江西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黄志坚有罪供述不具备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证明黄志坚运输毒品并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定其有罪。
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志坚无罪。2020年1月20日,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将黄志坚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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