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房地产税开征监管和追责机制,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
引言
为了完善房地产税开征监管和追责机制,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总的来说,二〇一八年我国国务院实行税制机构改革,将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国税地税合并,从而形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要顺利推行房地产税改革的前提是收集全国房地产信息,对此要建立透明的全国税源信息共享体系。
完善保障房地产税实施的措施
(一)建立透明的全国税源信息共享体系
具体来说,首先应该由税务部门牵头建立一个房地产税源信息共享平台,在二〇一八年不动产全国统一登记的基础上,开拓不同部门将不动产信息共享给税务部门的渠道,利用现代先进的互联网技术联络涉及房产税征管的各个部门,实现对涵盖不动产的开发、流转和保有这三个环节的税源信息的全面深入的掌握。

其次在税务部门建立好房地产税源信息共享平台后,也要对收集的海量房地产税源信息做好防泄漏等安全保障。互联网信息储存在虚拟媒介中,为了防止税务部门和纳税主体串通篡改数据来偷税漏税,要对收集的各种房地产税源信息做好联网记录。最后建立一个透明的全国税源信息共享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其中牵扯到了政府的其他很多部门。
要想将这个体系运作起来,税务部门要加强和其他部门的联系。最好由政府部门制定一个内部工作章程,事先规定清楚在全国房地产税源信息共享体系各部门扮演的角色和自身的义务,以及出现工作冲突的解决办法,防止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推诿、踢皮球等现象。将全国税源信息共享体系建设好,房产税的改革之路才会更加清晰顺畅。

(二)构建房产价值评估体系
前面建议我国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评估价值,这个建议的前提是构建一个专业合理的房产价值评估体系。房产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是决定税负高低的基础性因素,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重视。
由谁来评估房地产价值是评估体系的基础因素,不仅直接影响评估的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也影响评估结果的纳税遵从度。从世界各国和地区评估实践来看,有由政府机构评估、专业人士或权威人士评估、由纳税人和专业评估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共同评估这三种评估方法。

以上三种评估主体各有优点,又有不足。由政府机构评估,具有官方性和权威性,纳税遵从度更高,但也存在贪污腐败的风险;专业机构独立于政府机构,评估结果更加中立,但存在着机构管理混乱损害纳税人和政府利益的风险;如果由三方共同作为评估主体,能够兼顾各方面的优势,但是也容易产生效率和成本方面的问题。
因此,选择哪种评估主体,我国学界还有争议。本文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房产评估管理机构,以体现机构的权威性性和官方性,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同时在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中聘请一定数量的专业评估机构人士,增强评估结果的中立性。关于评估周期,我国房价上涨速度快,一年一个样,每年一次评估能及时准确反映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态势和房产的真实价值。

可以规定每年由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主动对管理范围内的房产进行评估或者由纳税人主动申报这两种评估流程。为确保房产评估的顺利进行和房产评估结果的准确、公正,国家还应出台规范房产税评估机制的配套法制保障措施。首先要制定一套官方的科学合理的房产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综合全面地考虑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种因素,使房产评估有章可循且更加客观;
其次要完善对评估机构的监管机制建设,保障房产评估顺利进行;再次有利益就会产生争议,所以还应从程序调控的角度建立一个房产评估争议解决机制,使纳税人如对税务部门评估的价值有异议的,对此产生争议的,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复核,化解征纳矛盾、促进征纳和谐;

最后房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需要大量横跨金融、法律、房地产这几个行业的专业性人才作为中坚力量,因此要加大这方面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特别要培养出数量庞大的能满足房产税在全国实施所需要的新型专业房地产价值评估师。
(三)对房地产税的开征完善监管和追责机制
税收关乎国家命脉,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我国目前房地产税制立法层次低,房地产税中的部分税种长期以暂行条例为主体、政策以及政策性行政规章为辅助,缺乏法律的严谨性和程序性,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漏洞则只能通过通知的形式来补充,这种临时性通知朝令夕改,且制定主体繁杂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管政策,也为地方政府违规征税提供了机会。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困难,重复征税。

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障当地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的发展,长期不进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使得巨大税款流失,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损害了税制的权威性,还降低了税收的公平性,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巨大的损失。
税收征管部门也是腐败行为的重发地,其危害巨大,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流失和政府部门公信力的降低。在房地产企业这部分,也存在管理混乱、监管失职的问题。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偷税漏税,虚增企业经营成本、签订“阴阳合同”、贿赂政府官员,再加上企业内部的财政管理混乱,使得清算该企业的房地产税很困难,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要解决房地产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为房地产税制的开征扫清障碍,就必须完善房地产税各环节的监管和追责机制。首先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房地产政策性行政规章、政策、通知的合法性监管,依法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法和中央政策;
其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征管程序的监督,完善追责机制,对于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一个都不放过使得政府工作人员不敢犯、不能犯。安排稽查人员,防止贪污腐败的发生,并且积极受理投诉和申诉行为,防止权力寻租;

再次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地方政府要加强房地产税政府信息公开,将征税过程暴露在阳光之下;最后要对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加强监控,定期检查和公布相关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和信息质量。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种种违法犯罪乱象也要严厉追责,加大处罚力度,肃清不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