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的半路夫妻,却因为拒绝给继子买房被离婚
原标题:十五年的半路夫妻,却因为拒绝给继子买房被离婚

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爱情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夫妻之间也该是亲密无间的。然而,现实中的各种欲望和利益纠葛,慢慢让感情变了质。
人都有私心,只不过有的人在恰当地纵容这种私心,使得在自己得利的同时不会伤害对方。而有的人却一味地纵容这种私心,以至于最后既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别人。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利益”二字让多少人趋之若鹜?又让多少人看清了彼此的真面目?马女士就因这二字,真真切切地认清了自己的二婚丈夫。

01、马女士
我和现任的丈夫是二婚关系,我们彼此都离过婚。他有一个儿子跟了他,而我有一个女儿跟了我。鉴于我们俩都有孩子,所以再生一个的欲望不是很强烈。结婚几年之后,我也过了相对安全的生育年纪,再要孩子的想法基本上断绝了。
我丈夫对我和孩子都不错。有空会陪我出去散步或者逛街,也会给我女儿讲故事、陪她玩。他的这些做法,让我有过他是一个好丈夫和好父亲的想法。但现实很快让我将这些想法从脑中清除干净。
他会陪我逛街,但当我想要买什么东西时,他要么假装不明白我的意图,要么借口自己没带钱。某一天我打扫卫生时,挪动了他的衣物和行李箱,他得知后,表情一下子变得阴沉,虽然只有一瞬间,但我还是看见了。随后他便跟我说,以后打扫卫生不必去管他的东西,他自己会去整理和打扫。
和朋友聚餐时,他很少会带上我一起,仅有的几次,还特意在出发前交待我少说话、也不要透露他的生活情况或者和主动和他的朋友交谈等等。
类似的事情经历得多了,渐渐的,我也明白了:一个自私的男人,总是在碰到一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的时候就露出马脚。而我的丈夫,就是这样一个自私自利的人。

02.
此外,还有一些事情让我更加清晰地知道他的为人。我和他确实是基于感情才决定结婚的,但夫妻间有情分,不代表和孩子感情就深厚。
我可以出于一个母亲慈爱的心理,去适当地关心和照顾他的儿子。我会带继子和我的女儿出去玩,给他们买棉花糖、棒棒糖或者小玩具。我做这些,大都是出于成年人对孩子的怜爱。如若继子也对我礼貌、尊重,长大后懂得感恩,那我也不啻像对待亲儿子一样去对他好、真心实意地呵护他。
但若是中间总有前妻,即继子的亲生母亲的插手,就不要责怪我的“冷漠”。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丈夫的前妻总时不时来家里,打着看望孩子的旗号堂而皇之地进门。
她会给孩子买各种各样的玩具,然后暗地里让他不要再玩我买的玩具,跟他说我是陌生人,陌生人的东西不能要。她会带孩子出去吃东西或者出去玩,孩子回来之后就抵触我的接近。有一次我忍不住询问继子原因,那时候继子还是个半大孩子,我多问几句他便都说了出来。原来是他母亲跟他说,我是个破坏他们家庭的坏人,不能跟坏人呆一块儿,也不能对坏人好……
此后,我也试着跟继子解释过,但并没什么作用,再加上丈夫前妻不遗余力地挑拨离间,继子和我是真的划分了“界线”。当然,我也不是烂好心的人,他对我冷言冷语,我也不会隐忍不发。而丈夫却因为我对他儿子“冷漠”,不分缘由地责骂我,把所有的过错都推到我身上。

03.
当时顾念到孩子还小,我没有跟他闹得太过,不过我们之间的情分也所剩无几了。继子大学毕业之后,他在市里找了一份薪资一般的工作。工作没几个月,他忽然吵着要在市里买一套房。
原来是喜欢上了同公司的一位女孩,那女孩说,他不是她的理想对象,因为她的理想对象是有车有房的男生。车子我们家里倒是有一辆,但房子是普通的小区房,他看不上,当然也有不想和我们母女住一块儿的意思。
买房这事儿,丈夫不置可否。不过,他不想着自己赚钱、筹钱,反而把主意打到了我身上。他起初想让我把积蓄拿出来给继子买房,说什么身为继母我有义务抚养孩子,孩子买房的钱理应该我出。还跟我说,以后我俩老了总归得靠儿子养老,现在对他好,他以后肯定不会忘记的……
我又不傻,自然没有被他的“歪理”哄骗。我拒绝出钱给继子买房子。况且婚姻本就是两个人的事,我们对彼此负责无可指摘。但孩子的事情,就应该由自己的亲生父母解决,而不是把责任推给不愿出钱的半路妻子。
结果因为这事儿,他跟我提出了离婚。从结婚到现在,已经有十五年了,我没想到,他居然因为我拒绝出钱给他儿子买房而提出离婚。但我听到他这么说时,除了意外竟没有别的情绪了。
我答应跟他离婚,并且没过多久我们就办好了离婚手续。将财产分割清楚,我就带着行李和孩子离开了这个家。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并非所有的夫妻都能同甘共苦、荣辱与共,一段感情的破裂,或因某一方不忠,或因利益无法得到满足……
列夫·托尔斯泰曾说:“一切利己的生活,都是非理性的,动物的生活。”人不能太贪心,也不能只顾着自己。
当然,我们也不能轻易地相信一个人。我们得学会从他(她)平时的行为或者言语中,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而降低让自己受到伤害的几率。
“世上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但教育和习惯却使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必须隔着各种外衣对它们加以认识。”——切斯特菲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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