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时能否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原标题:以案释法:离婚时能否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自古以来,我国的婚姻模式的常态便是“男主内女主外”,身为男子,便要有担起一家之主的底气,在外赚钱养家是一个丈夫对家庭应有的担当,而妻子大多则是选择在家中相夫教子,毕竟女子担起家中重担的例子虽然也有,但并不多。
再加上法律的完善,夫妻双方倘若因为感情破裂而选择了离婚,虽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男女双方都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是这看似公平的表面,实则也掩盖着部分不公的现象。

我国家庭主妇的数量并不少,她们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心甘情愿将自己束缚在一个家庭之中,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她们,只能依赖自己的丈夫,一旦两人之间出现了矛盾,乃至走上了离婚这一步,这对于家庭主妇来说,实则是一场并不公平的交换。
为了家庭,她们全年无休的照顾一家老小,甚至与社会脱节,没有任何社会工作经验,彼时的她们就算是平分夫妻共同财产,但丈夫仍然可以继续工作,反观之家庭主妇,就不得不重新开始。如此便有人不甘心,自己当初的付出也不能白费,那么离婚时能否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呢?
案例分享
高女士来自于青岛,1998年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与丈夫程先生步入婚姻殿堂,新婚初期,二人世界的生活过得倒是甜蜜,但随着而来的婚后琐事,让两人不得不对未来进行考量。
程先生的母亲重病需要有人照料,正好两人的孩子出生不久,也需要有人照看,请保姆的话,不仅费钱,还担心对方照看不周,夫妻二人再三思索下,由高女士提出了离职,在家中照顾一家老小,而程先生就负责在外赚钱养家。

这样的日子过得倒也和谐,高女士将家中一切大小事务都处理的很好,程先生就心无旁骛的将所有心思投入到工作上,日常生活越来越好的同时,程先生的事业也是节节高升。
只是,高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长达十余年的婚姻,终究还是毁在了婚外情上。
2006年,程先生与公司中一个新来的小职员有了暧昧,不可否认,十多年的婚姻确实会让夫妻双方对感情感到疲倦,再加上全年无休的对家庭打理,昔日意气风发的高女士,也逐渐熬成了一个黄脸婆,但这并不代表,作为家里唯一一个工作的男子,就可以借着这个理由选择背叛自己的婚姻。
高女士同样也是如此认为,所以在发现了丈夫存在行为之后,当下就提出了离婚,并且还要求程先生针对于自己这十多年的劳动进行补偿。

程先生自然不同意,这么多年她吃穿住行都是自己赚来的,凭什么还可以额外要求补偿。两人相持不下后,高女士直接上诉法院。那么,针对于本次的离婚纠纷,高女士在离婚的时候能否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呢?
以案释法
一方面,从夫妻共同财产来看,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不仅仅决定了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平分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资产,同时也意味着一方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无权隐瞒另一方。
毕竟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而是由隐瞒一方独自承担。出于对婚外情的道德观,程先生与第三者之间的约会,亦或者是存在的部分交易,必然都是刻意隐瞒高女士的。

那么对于高女士完全不知情的这部分支出,只要高女士证据充分,完全可以向第三者追回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其次,针对于离婚后索要家务劳动补偿的行为,高女士此举也是合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在高女士与程先生这段婚姻中,程先生不过只是负担起了生活开支这部分的责任,但高女士不仅要照顾一家老小,还要处理好内外大小事务,全年无休,如此才能让程先生在事业上有如此成就,虽然其收获无法从表面上轻易看出,但实际上高女士为此付出了自己所有的时间、精力,对家庭做出的贡献远远比程先生大得多。
并且在离婚后之后,社会生存压力对于一个已经10多年未曾工作的高女士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所以从法律的人化与公正出发,高女士有权利要求程先生进行家务劳动补偿。

最后,在结合离婚纠纷中的照顾女方以及无过错一方权益的原则,由于属于造成婚姻破裂的重大过错,因此法院结合高女士整个婚姻,准予了高女士的上诉,并判处程先生补偿15万元,同时还需支付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至于事后高女士是否选择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那部分的财产,决定权在于她自身。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