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4岁男初中生坐公交车猝死,其父母索赔50万,广州法院判了
原标题:案例14岁男初中生坐公交车猝死,其父母索赔50万,广州法院判了
曾有人将生命比作流水,在他奔涌向前时,才是美丽且有意义的,而当生命终止,一切都停止了转动,成为了寂。14岁,在很多人看来正是生命中最美好的那段时光中的一部分,但在一位广东少年身上,却成为了他人生的终结。
2019年,一名14岁的男初中生坐公交车时突然猝,孩子的突然离去让这对夫妇难以接受,而在那时,当这名少年身体出现不适后,公交司机的做法也让他们起了疑心,于是,在给孩子办理丧事后,这名初中生的父母便向公交公司索赔50万,广州法院判了。
2019年8月,广东某公交司机曾某和往常一样来到公司上班,驾驶着一辆公交车搭载乘客来到一处处的公交站点。早上九时许,当他驾车途经某一站点时,熊某带着她14岁的儿子便坐上了这趟公交车,向目的地方向驶去。

在这对母子坐上公交车20多分钟后,熊某身旁的儿子却没有任何征兆地晕倒了,看到这一幕后,熊某当即大喊道:“快停车,我孩子晕倒了”。听到熊某的叫喊后,曾某便立刻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在查看了孩子的情况后,便拿着对讲机向公司方报备此事。
而在司机向公交公司报备,等待公司的指示时,车上便有乘客赶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报备后,司机还在现场进行拍照。但在公交车停靠的不远处便有一家医院,看到司机始终没有将车向医院方向驶去,熊某看着怀里的孩子情绪也变得焦急起来。
但由于在事发时事发路段处于早高峰阶段,周围车辆众多,公交车移动不便,公交车上的乘客大多也是上班族。于是,在事发后,曾某便反复向公司报备,寻求解决的方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晕倒学生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危险。事发六分钟后,在熊某和其他乘客的要求下,曾某在将车门打开并帮忙拦下一辆私家车后,这才将这对母子送到了附近的医院。

但有研究表明,对于突发疾病,尤其猝的最佳急救时间在4到6分钟内,并且越早就医,患者被治愈的几率也就越大。但在公交车上耽误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一黄金时间,于是,当这个男孩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后,最终因抢救无效亡,而导致其亡的原因便是心源猝。
熊某及其家属为儿子办理完葬礼后,情绪陷入悲伤之中,而这时,熊某回忆起事发时的经过,认为公交司机当时的不作为延误了儿子被送去医院进行抢救的时间。14岁男初中生坐公交车时突然猝,其父母向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索赔50万,广州法院判了。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在乘客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同时,乘客便与承运方形成了客运合同的关系,在司机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过程中,便需要对车内乘客的安全尽到一定责任,在乘客出现紧急情况时,对乘客负有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在本案一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在公交车运行期间,司机的驾车行为并不存在不当,与该少年突发心脏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而本案的起因在于少年身体方面的原因,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其亡结果的发生,那么其本人便应当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
而这名少年在事发时年仅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的行使需要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而知案发时,该少年的母亲便在身旁,应当尽到主要的监护职责,因此,熊某对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考虑到事发时,公交车的位置与附近某医院之间的距离较近,但在事发后被告方未能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少年送医时间延误有因果关系,在此事中,被告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对此事承担20%的责任,向者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公交司机在了解到车内乘客出现晕倒的情况后,立刻将车辆停靠路边,并在了解到有乘客拨打急救电话后,将此事向公交公司进行报备,这一行为属于其职责所在,并无不妥,也履行了一定的救助义务。
而在事发时,事发路段处于早高峰,道路来往车辆较多,若是在这一阶段以客车运送患病乘客,客车不具备速度优势,易出现道路拥堵的情况,不利于患病患者的救治。因此,在事后,司机及车上乘客将患病乘客移交私家车送去就医,符合事发时的条件和情况。
但考虑到事发与医院之间距离较近,但没有立刻将其送往医院就医,客观上也造成了延误患病患者救治时间的结果,在此事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由于本案的发生系患病乘客自身疾病导致,司机对这一情况并不了解,在承担救助责任时便不能对其过于苛责。
并且,在事发时公交司机属于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二审审理后,判定由公交公司向者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