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偷看25岁女生洗澡,协调赔偿1万,事后反悔称敲诈勒索
原标题:广州一男子偷看25岁女生洗澡,协调赔偿1万,事后反悔称敲诈勒索
文/江湖独白专栏
案例:男子偷看25岁女生洗澡,协调赔偿1万,事后反悔称敲诈勒索
一个人的行为是由观念来驱使的,一旦形成了错误的认知,很有可能就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广东省连州市的一名男子就因为偷看女子洗澡,面临差点被起诉的情况。

2021年4月8号,丽丽起诉同在健身房锻炼的男子何某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何某为自己的言论道歉,两人本来不认识,可因为何某偷看丽丽在健身房浴室之中洗澡引起的后续。
作为一名正常的男性,何某在女子洗澡期间出入浴室,被发现后当场被带走,可是在何某的口中却变成敲诈勒索。
2021年1月4日,25岁的丽丽在健身之后,前往浴室之中洗澡,意外发现何某在外偷窥,惊慌失措的她立即大声呵斥,在简单换好衣服之后,到前台对何某的行为要求报警。
随后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将何某带回派出所录口供,从何某的行为上看,他已经构成对女子的侵权行为,为了不被行政拘留,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签订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要求何某对丽丽进行道歉,并且赔付一万元的精神损失,在1月13日之前支付,可是到了指定的日期,何某并未支付一万元的赔偿,
在丽丽多次对何某进行追讨时,他拒绝支付一万元,对女方不管不顾,导致丽丽对其进行二次起诉。
1月18日,丽丽向连州法院起诉诉讼,要求何某履行两人协议书上的要求,并且赔付一万元作为补偿。
可是何某在接到起诉书后,一口咬定丽丽是涉嫌敲诈勒索,他在湖南找工作,无法到现场出庭作证。
据何某的说法,他是无意进入浴室,声称是第二次来健身房不认识路,在发现不对劲后已经退出浴室,签订协议书也只是打算赔偿2000元左右。

到达派出所后,何某一直向女方道歉,丽丽原本要求赔偿3万元,经过民警的协调才改成一万元,碍于情面他才勉强签订。
可是在法院的调查之下,认为何某确实存在偷窥行为,对丽丽造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双方之间作为赔偿依据的协议书,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签订,不存在敲诈勒索的存在,何某应该对此承担一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协商过程中,受害者如约地给出了谅解书,让何某免予处罚,可是他在支付经济赔偿时却一直逃避,导致事情进一步恶化。
丽丽起诉之后,要求何某履行合约的同时,赔偿拖欠期间的利息,这是合情合理的。

而何某口中的敲诈勒索罪,并不是指向赔偿金额高低的罪名,总结:首先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其次,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是胁迫的,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使用实力(如胁迫)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没有超过了法律限制的范围,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连州市法院认为,何某提出后并没有提供相应可行的证据,不予支持,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有权以缺席判决,认定何某需赔付丽丽一万元以及所需的利息,要求在十日之内完成。
对于何某事后的狡辩,可见其信誉有问题,因为一时冲动选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