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女子在医院割阑尾,指认医生实施猥亵,二审法院判了
原标题:广西柳州,女子在医院割阑尾,指认医生实施猥亵,二审法院判了
莫某确诊阑尾炎,到医院进行切除手术,手术准备期间,麻醉师蓝某先进入手术室进行麻醉,到了手术结束后,莫某感觉身体不舒服。
根据莫某的回忆,主刀医生梁某进行简单的问答,确认无误后离开,身上还有麻醉剂的效力,精神状态一般般。
随后,莫某感觉到有人在抚摸她的身体,还用手指伸入到她的私密处,可是由于自己没力气,无法进行反抗。
等到精神恢复一点后,起身就看到蓝某在手术室内,认为是蓝某趁机对其实施侵犯,还把这件事告知了男友吴某。
吴某听到女友被欺负,立即找蓝某确认,蓝某否认对莫某有过越轨的行为,苦于莫某停留的位置在监控盲区,丈夫只能选择报警处理。
得知情况后,蓝某被派出所办案民警传讯,在派出所内,他讲述了当时的情况,他听从主刀医生的提醒,先对莫某进行药物麻醉。
其中包括舒芬太尼、罗库溴和七氟烷等常用的药物,并且在手术中,继续添加丙泊酚静脉注射对莫某进行全身麻醉。
蓝某坚称,当时其听诊过程中,发现莫某喉咙和肺部有痰鸣音,就用吸痰管对患者进行吸痰,等到主刀医生和助手离开,手术室内还有另外两人。
还有,在整理器材的时候,发现莫某的血氧饱和度下降,就采取两手压莫某的胸部辅助呼吸,期间并没有其他的动作,之后就离开了手术室。
双方各执一词,只能通过证据来表明,办案人员提取了莫某乳头和乳晕擦拭物一份、下体分泌物一份备检,事情有了反转。
通过技术手段,并未检查出精液成分,只是找到了符合蓝某的DNA,结合其他的证据指向,认定蓝某构成猥亵罪。
蓝某不服一审的判决,此案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证据采信错误,提出此前认定的证据有误,蓝某并非无其他证据。
在审查的过程中,检察院提出证据采信错误,原判决未讲述手术室的更多细节,蓝某所说的对莫某实施救助,是有证据和受害者相互论证的。
另外,蓝某对莫某实施的是正常的术后拯救工作,现场有人证证明,莫某注射麻醉剂后是会出现幻觉的。
关键的一点是,莫某提取出来的DNA无法证明是唾液还是皮肤汉液所致,检察院认定蓝英平无罪符合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的结果是,蓝某宣告无罪。
为什么蓝某会出现前后判决不一的情况?
首先强制猥亵是一种法律罪名,其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强制猥亵罪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在本次事件之后,莫某在手术后指认麻醉师强制猥亵罪,办案人员收集了现场的人证和物证,传讯蓝某配合调查,后因证据采集出错,导致蓝某被认定为强制猥亵。
莫某指认蓝某犯强制猥亵罪,可是需要给出蓝某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鉴于蓝某、医院的医生和莫某事后的口供,相互论证之下,蓝某是没时间对莫某实施猥亵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蓝某遗留在莫某胸部的痕迹物证DNA,只能证明存在对莫某进行猥亵行为,但是没有后续证据表明蓝某不是在执行正当医务行为下遗留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判定蓝某无罪。
这是一起关键的医疗纠纷,蓝某有证据表明他的清白,提供了他对莫某实施的正当救助行为,当场有另外一名医生在,蓝某平时无不良嗜好,与同事和家人相处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