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洗浴中心丢失首饰要求赔偿,前台承诺找回后又失联
原标题:浙江杭州,女子洗浴中心丢失首饰要求赔偿,前台承诺找回后又失联
案发当天,邹女士和朋友相约到洗浴中心放松,她们在更衣柜更换衣物,邹女士事后发现首饰不见了,价值约为一万一千元。
为了找回首饰,邹女士立即联系了洗浴中心的前台,前台到更衣柜寻找一下,找到了邹女士所说的首饰,发来照片给邹女士,让她确认后取回。
邹女士感到十分欣慰和感激,感谢洗浴中心的员工诚实守信,让她能够找回心爱的首饰,此前双方已经确认了首饰的完整性和无损坏。
因此,前台告知邹女士自行到店内取回首饰,她欣然同意,表示会让朋友过去拿,可是朋友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到店内拿回。
等到十多天后,邹女士才知晓朋友并没有帮助她拿回首饰,于是主动联系前台,是否可以邮寄过去给她,由她来出邮费。
可是,前台表示邮寄会有些风险,建议邹女士亲自来店内取回首饰,声称首饰非常珍贵,快递无法保证安然到邹女士手中。
邹女士认为客服说的有道理,于是同意了之后会到店里拿回首饰,然而邹女士的工作繁忙,直到半年后才想起首饰还没拿回。
有一天,邹女士特地到洗浴中心要取回首饰,前台就拿出一对差不多的首饰给她,让她确认是不是,经过仔细对比,邹女士发现那并不是自己的首饰,向前台提出质疑。
然而前台表示可能出现了错误,让邹女士回家等几天,几天后,前台联系邹女士,声称首饰已经丢失,这边可以赔偿邹女士5000元的会员卡。
可是邹女士认为,洗浴中心的品牌并不小,为什么无法保管客户的首饰?洗浴中心的经理接手此事,向邹女士表示歉意。
邹女士的首饰再次遗失,面对洗浴中心的反复回复,她丧失了信心,希望洗浴中心能够赔偿6000元的费用,不要会员卡。
经理解释,首饰是邹女士自己遗失的,和洗浴中心并无关联,而且邹女士无法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首饰的具体价值,因此只能赔偿5000元会员卡。
双方沟通无果,记者介入也只能协商解决。
那么如何从法律上解释此事?
1.邹女士和洗浴中心都有责任,应当共同承担首饰遗失的赔偿责任。
首先,邹女士是在洗浴中心消费,双方之间有消费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出现物品损坏或丢失,应当遵守消费合同的相关规定,邹女士在第一时间联系到洗浴中心,前台也承认找到首饰。
其次邹女士在取回首饰时,并没有遵守双方的约定,连续失约才到店拿回首饰,本身加大了洗浴中心的保管责任,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大部分网友表示同意,洗浴中心两次通知邹女士到店拿回首饰,已经进到了提醒的义务,可是邹女士因为个人的问题,迟迟没有前来取回首饰,洗浴中心不能完全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的责任划分由侵权责任的大小而定,因此邹女士提出让洗浴中心承担6000元的费用。
在本案之中,洗浴中心已经将邹女士的首饰遗失,造成了邹女士的财物损失,负有一定的侵权责任,邹女士需要提供首饰的价值来要求洗浴中心进行赔偿,如果按照一万一千的费用,赔偿六千元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另外,邹女士和前台之间有过沟通,前台作为洗浴中心的雇佣人员,洗浴中心负有连带责任,前台答应邹女士到店拿回首饰,可是到头来一场空,因此洗浴中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洗浴中心要求提供首饰的价值,邹女士提供了购买的截图,这不符合实质的财产价值,需要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
由于此前双方曾经对比过首饰,邹女士确认首饰被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拿走,交到前台上,前台负有财产保管的法定义务,事后遗失造成邹女士的财产损失,应由洗浴中心赔偿。
综上所述,洗浴中心需要承担多于邹女士的赔偿责任,而邹女士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表明价值,不能由邹女士说了算,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赔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