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男子驾车被警方拦住,没收他445条香烟,事后不服起诉
原标题:江苏常熟,男子驾车被警方拦住,没收他445条香烟,事后不服起诉
案发前夕,李某和朋友一同出差,从南通到常熟办事,结束之后返回,期间在高速路口被警方拦截,发现车上有445条香烟,要求两人解释。

不止如此,警方还按照规定通知了烟草局,对李某两人进行审问,李某解释,自己是经营烟酒店的,这些香烟是妻子放上去的,自己并不知情。
然而,烟草局的工作人员经过检查发现,香烟都是真品,轻点下为445条,已经超过了相关法律的限制,属于违规运输,是要没收的。
李某一听要处罚,连连道歉,这批香烟是店内销售的,总价值为价值213600元,说没收就没收,他一时之间无法接受。
可是李某对于香烟的来历一直支支吾吾的,连它为什么会出现都说不清楚,自然是没有办法拿回香烟,随后李某不服气,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解释,自己并未违法运输,只是在店内发生过盗窃案件,办案人员告知他不要将高价的香烟放在店内,他是将车子当成仓库,以便保证香烟的安全。
为了证明这一点,李某坚称他有出警记录,认为烟草局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清晰,请求让法院撤销。
面对李某的指控,烟草局显然准备很充足,表明李某处罚前后的说法有问题,刚开始还不知道香烟是哪里来的,谎称是妻子放置,自己不知情,可是后来又解释是因为店内失窃,自己无奈选择放在车子里。
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载20多万的货物来往两个城市?
另外,在询问李某两人到常熟办事的内容时,两人的说法不一致,李某称要买大闸蟹,而另外一个要找朋友,烟草局认为这不符合逻辑,根据相关的法律,对违规运输的香烟进行没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的话语无实质的证据,作为香烟的销售人员,应当明白运输需要申请准运证,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此事?
1.李某运输香烟445条跨越两个市来回,是需要准运证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在本案中,李某是烟酒店的经营者,拥有合法销售烟草的证件,可是他载着445条香烟跨市,已经违反了上诉规定,烟草局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2.李某的解释缺乏证据,不当后果由自己承担。
李某的供词是,因担心店内的香烟被盗窃,才选择放在车子里储备,并无私下运输的想法,可是并没有直接的证据相互论证,无法构成证据链,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李某是专业经营香烟的,对于香烟的运输制度是有过了解的,即便是为了防盗,也不能在触犯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所以李某败诉了。
3.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换句话说,李某之所以会被驳回,是因为他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如果能够证明他是不知情或不知道此项规定,没有故意违法的情节,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烟草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而李某的说法只是一个借口,无法得到法律的帮助,只能自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