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男子购买78条香烟,被烟草局查处,没收后还罚1400元
原标题:安徽合肥,男子购买78条香烟,被烟草局查处,没收后还罚1400元
李先生是一名从事香烟销售的店主,经他手上卖出的香烟口碑好,积累了不少的客户,这让他的积蓄越来越多。

李先生做生意只有一个方式,了解行情拿货,只要有人推荐卖得不错的,他都会适量进货,并且保证质量,这让不少老客户放心。
李先生凭借着这个方式赚了不少钱,还换了新房子,高兴之余,他打算请亲朋好友到场庆祝,并且为此准备了不少好酒。
有了好酒之后,他想到了自己的生意,趁着行情不错的时候,向朋友购买了78条价值1万4的香烟,准备在宴席上派发给朋友抽。
然而,李先生作为经营烟酒店的老板,碰到了一件让他郁闷的事情,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对他店铺进行例行检查,搜到了这一批香烟。
起初,李先生认为只要解释清楚就行,可是工作人员认为,香烟上的编号不属于当地,而且品类众多,属于违规经营出售的情况,决定将香烟没收。
不仅如此,烟草局还对李先生进行罚款,按照市场价进行罚款,金额是1400元,李先生不理解,自己明明是为了摆酒席购买的香烟,到头来要没收罚款。
李先生认为烟草局的行政处罚不规范,于是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可是事件的进展出乎李先生的意料之外。
在法庭上,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就案发当天的情景进行还原,监控指出李先生在调查期间仍然在售卖香烟,可是在当天却拒绝出售香烟,存在明知故犯的问题。
另外,这一批香烟的编号不一致,李先生无法说明来源,证明对李先生的处罚是合情合理的,不能撤销处罚。

1.那么针对李先生的行为,是根据哪项法律进行处罚的?
在本案中,烟草局没收李先生的香烟,是根据上面的编号不对应进行处罚的,由于当地生产的香烟有编号,而没收的香烟之中并不符合,由此可看出李先生是售卖不知名的外地香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而李先生作为从业人员,在领取许可证时有经过培训,属于知法犯法的情节,烟草局可以对他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他的香烟价值1.4万计算,处罚10%的金额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有人指出,李先生购买香烟是为了宴席使用,可是李先生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自行承担有举证不足的不当后果。
结合本案的细节,烟草局提供了这一批香烟的编号问题,还有李先生的店内监控,均表明李先生对香烟存在违规情况是知情的,之后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表明香烟的合法性,因此对其进行处罚。
除此之外,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表明事实,那么就需要承担证据不足的败诉问题,李先生在案发之后,无法提供收购香烟的来源和凭证,烟草局对其进行没收和罚款是合法的。
3.李先生不服行政处罚,是可以提起上诉,但是法院支持证据,李先生的诉求被驳回。
如果李先生想要证明行政处罚不合理,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表明香烟是拿来做宴席的,可是在调查过程中,烟草局发现香烟中的种类多达十几种,不符合一般宴席所需的情况。

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烟草局提供的证据比李先生的说法更有可信度,法院审理后支持烟草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