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12年一女演员被杀害,凶手潜逃4年,却因撩了一下头发暴露
一个人最明显的特征是什么呢?无非就是不经意间的小动作和口头禅,这也是区分一个人最主要的特征。
曾经就发生过一个这样的案件,凶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脱逃,警方寻找多年,最终因为凶手的一个标志性动作而将其抓捕归案。
被害人是谁呢?杀人凶手和被害人有什么恩怨?是什么动作让警方认定其为杀人凶手呢?
一、不经意间露出的小细节
2012年的一天,几名警察又坐在监控器前,仔细的看着监控中的内容,对监控视频中的人一个一个的观察。
突然,一个警察发现了可疑之处,兴奋的和周边的同事分享,但是同事们显然还没能理解,纷纷询问哪里可疑。
于是这名警察将视频播回到一个画面,并指着可疑之处给同事们看,同事们也都是经验丰富的警察,看到之后纷纷明白过来。
这已经是警方们在监控面前仔细查看的第三天了,期间虽然也找到过一次可疑线索,但是经过查证证实对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所以这一次,全办公室的人都难掩心中的喜悦。
那么,到底是怎么样的线索呢?可疑之处究竟在哪里呢?
原来,在监控画面中,有一个人的穿着与周边人的格格不入。
案件的发生地在贵州,这里气温一般都比较高,所以人们穿着一般都比较单薄。
案件发生的当日,正值八月炎热之时,虽然天空下着雨,但是气温却没有很低,道路和广场上的人们基本都是穿着短袖的。
但是监控中的嫌疑人却穿的很厚,据警察描述,案发的前一天,当地确实受寒潮影响,有一次大降温。
那天人们普遍都穿着厚衣服,但是寒潮也不过影响了那一天而已,到了案发当日,天气就又变得炎热,大家都纷纷换上了薄衣短袖。
而监控中的人却还穿着厚衣服,很有可能这个人在这里蹲守了一夜,然后将被害人杀害。
这个说法得到了办公室中警察们的认可,于是警察将这个人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
但是由于监控质量较低,没能看清犯罪嫌疑人的脸,正当警察们失落的时候,又有一位警察敏锐的觉察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动作。
原来,在监控视频中,犯罪嫌疑人曾不止一次的用左手撩头发,所以警察认为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左撇子。
而且犯罪嫌疑人在此地蹲守了一夜,很有可能是对被害人的行迹很了解的熟人作案。
所以,警方对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展开调查,却没有发现任何线索,这让警方的侦查工作难以继续展开,只能将案件暂时归档。
那么被害人是谁呢?为什么警察们选择从监控视频中入手进行侦察呢?
二、事件的情况
被害人是小崔,在当地一家文化馆艺术团工作,曾经在当地参加过多场演出,而且小崔唱歌跳舞都很在行,人长得也好看,因此非常受当地人欢迎。
2012年8月30日的早晨,也就是案发当天,小崔的尸体被别人发现,小崔身体上有多处刀伤,发现小崔的人迅速报警。
警察来到现场后就封锁了现场,并开始侦查,警察发现小崔身上手机和背包都不见了,因此推测杀人凶手应该是抢劫杀人。
但是由于当天下着大雨,现场的很多痕迹都被冲刷掉了,这给警察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后来,有人跑过来说自己在湖边发现了一个被遗弃的包,警察赶忙来到包包所在地,并从中提取到了一个不属于被害人的指纹。
而案发现场,警方们也提取到了一些可能是杀人凶手的皮肤组织和毛发,但是由于案发时还没有完善的DNA检测技术,所以这些线索不能帮助警察准确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而且案发地正好是监控盲区,因此警方们只能从案发前后的附近区域的监控中寻找线索。
三、案件告破
2016年,在案发的四年之后,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更新和新生力量的加入,当地公安局领导决定清理旧案积案,小崔的案件又被拿了出来。
新人警察阅读了案件的侦查过程后,经过讨论发现,过去在侦查的时候虽然也认定应该是熟人作案,但是把目标放在了小崔的亲人朋友中。
但是同社区的邻居却一直没能受到警方的注意,于是警察开始对小崔住处的居民进行排查,最终发现一户刘姓住客很有嫌疑。
因为这户人家的孩子在案发之后就迅速的离开了家乡,从那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于是警方推测应该就是这个孩子犯案。
同时,另外一队警察也带来了好消息,他们通过对现场发现的可疑组织和毛发进行检测和对比,发现其中的DNA与这一家人极其相似。
这更进一步验证了警方们的猜想,于是警方来到刘某家中,向其父母了解情况,得知刘某可能到了浙江打工。
之后刘某的父母向警方出示了他的QQ空间,在案发之后,刘某发的说说充满了沮丧的感觉,如果不是经历了什么事的话,一个十八岁的男孩不会突然就变成这样。
而且其中一张图片引起警方们的注意,照片中,刘某的衣服和监控中的一模一样,而且是用左手支撑着身体,也就是说,他也是左撇子。
最后在浙江警方的帮助之下,一个人被警方锁定,在跟踪他的过程中,便衣警察发现他非常频繁的用左手去撩头发,说话中不时说出一些贵州话。
可以确定他就是杀人凶手,于是警察迅速上前对其进行抓捕,刘某对此也没有反抗。
在警察局中,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了就是自己将小崔杀害的。
当问及杀人动机时,小崔说案发日后一周,是自己女朋友的生日,自己想给她买礼物,但是没钱,所以就动了歪心思。
在对小崔实施抢劫过程中,小崔奋力反抗,为了压制反抗,刘某用刀多次砍击小崔。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中,对于犯罪人刘某的罪行如何定罪,公众之间起了争议,有人认为应当认定其为故意杀人罪,有的人认为其应当构成抢劫罪,还有人建议将两罪数罪并罚。
那么刘某的犯罪行为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其罪行呢?
在认定罪行构成什么罪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对两样东西进行准确的把握,一个是行为,一个是结果。
关于行为,我们也要明确犯罪人实施了几个行为,行为的目的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关于结果我们也应该明白有几个结果,结果是什么行为造成的。
在本文的案例之中,犯罪人刘某最初的目的是对小崔实施抢劫,而在实施犯罪时也确实有抢劫行为。
那么中途将小崔杀害的行为又属于什么行为呢?这就需要看行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了。
在本案之中,刘某中途杀害小崔时,其主观上仍然抱有着抢劫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其实施杀人行为其实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抢劫目的。
因此这个行为是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的,因此不能对刘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既然从头到尾都只有一个抢劫行为,那自然是不能对刘某处以数罪并罚了,而只能以抢劫罪认定。
但是刘某的抢劫行为最终确实造成了小崔死亡的后果,也就是说,刘某的抢劫行为既侵犯了小崔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小崔的生命健康权。
如果仅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是否违反了处以刑罚不得遗漏法益的原则呢?
其实刑法早已考虑到此,使用抢劫罪并不会遗漏对小崔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因此,对于小崔的行为只需要以抢劫罪致人死亡予以定罪量刑即可。
刑法中规定了许多的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等。
但是这些结果加重犯罪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有些许不同,主要就在于犯罪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抢劫罪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但是在诸如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中,法律却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这也许是考虑到抢劫罪中犯罪人的抢劫目的的特殊性决定,因为对于抢劫的人来说,他们只是希望钱到手就可以了,至于被害人的死活,他们主观上是没有考虑太多的。
但是在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中,虽然犯罪人也会实施暴力行为,但是犯罪人主观上却往往不希望被害人死亡。
例如故意伤害中,犯罪人可能只是想要教训受害人一下,主观上是不希望其死亡的。
最终,犯罪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对于小崔的死,当地居民仍然感到非常惋惜,如果不是犯罪人她一定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所以,我们一定要注重对社会公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从根源处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