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主流的产权经济学的视野中,所有权的含义被分为哪几种?
在西方主流的产权经济学的视野中,所有权的含义被分为三种,即剩余索取权语境下的企业所有权、剩余控制权语境下的企业所有权,以及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统一语境下的企业所有权。此处为了方便讨论,将此三类都统称为“企业所有权”。
更多地强调农村金融机构在权利体系中的主体属性,将农村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权利纳入到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体系当中,从法人财产权的角度来对农村金融机构展开分析,强调农村金融机构对相关金融资源的财产性权利。
如余延满和郑景元、张旭娟等。从经济学与法学研究中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客体界定的差异中,我们能够发现仅从产权的内容角度来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界定容易造成认识上的缺失,不利于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因此,清楚界定农村金融机构产权需要在权利内容的基础之上准确定位其权利的主体与客体。
其次,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界定应当体现农村金融及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性与功能。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界定和分析多是建立在普遍意义的产权或企业产权概念基础之上的,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概念进行专门解读的文献比较匮乏,更多地文献机械地停留在的理解“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层面,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仅是“农村”的“金融领域”的“企业产权”。
这种模糊的概念解读忽视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形成背后所隐藏的特殊结构与功能,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区别于普通的企业产权及金融机构产权的本质特征缺乏深入的分析和把握。
导致我们在进一步设计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时无法跳出普遍意义上的企业产权框架,往往先验地认定既有的城市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适用于农村金融领域,在此语境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有效供给是难以实现的。
因此,深入探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我们必须摒弃既往“结构——功能”的分析范式,准确把握农村金融及农村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从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生成的结构与功能着手来重新定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从本质上看,农村金融区别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机构也不同于城市金融机构。围绕农村金融及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不少学者展开了相关的研究。如高帆从分工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农村金融的本质,认为农村金融是处在分工水平较低的外部环境之中的金融形态。
熊德平从交易费用的角度重构了农村金融的概念,指出既定的农村金融的定义一方面对“农村”的解释指向不明,另一方面对“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认为农村金融在功能意义上的涵义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形式,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定程度所诱导而内生形成的,而非外生供给的。
陆磊分析了既有研究对农村金融性质的认识误区,指出农村金融区别于城市金融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特殊的金融风险管理需求与金融服务需求。王冰分析国外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从业务的层面对农村金融进行了界定,认为农村金融是政府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出于不同目的而对农业发展做出的支持。
蔡四奇等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将农村金融机构定义为农村资源配置的价值承担载体,农村金融交易的高成本决定了农村金融的发展需要真正面向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李敬等从需求变动的角度分析了农村金融的基础功能、核心功能与本质功能,认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需要建立在农村金融功能定位的基础之上。
刘西川指出农村金融的功能是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和管理农村金融风险。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从农村金融的需求特征着手对农村金融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如何广文、刘卫锋、刘赛红和王国顺、罗从清、冉璐和邓晓霞、华中昱和林万龙等分析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特征;
何大安、陈时兴、徐子尧和年四伍、周才云、贾万红等从农村金融风险的角度对农村金融的特殊性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同时,不少域外的研究者也从功能的角度研究了农村金融的本质特征。
如,世界银行认为发展微型金融的目标是为了穷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贫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维特瑞威尔和库玛曼加拉姆指出微型金融的功能在于通过有效的金融手段来缓解农村社会的贫困问题,并推动农村发展。
霍林格分析了农村金融、农业金融与微型金融的联系与区别,明确指出这三类金融是出于特定目的为特定的金融需求主体提供的金融服务。
瑞福和阿米奴指出农村金融发展的功能在于推动农业的发展。可以说,现有的研究从不同的分析视角揭示了农村金融区别于城市金融的本质特征,为我们进一步界定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了坚实的研究基础。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的域外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有效发展,农村金融资源高效配置的制度基础。不同产权结构下的农村金融机构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发展效率。
对此,域外学者进行了深入的实证分析。有的学者提出,国有产权主导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结构导致农村金融机构面临严重的支农困境。克拉克认为银行业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国有化一方面并不会增加对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反而会引起农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施莱佛和维斯尼研究发现政府对银行业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控制容易造成银行业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配给、信贷支农等多个目标间难以协调。萨皮恩泽尔发现国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服务时存在明显的信贷配给现象,相较于富人,穷人往往无法顺利地得到信贷支持。
相反,科尔认为国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有助于推动金融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以解决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国有产权的非效率性使得部分国有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同样的,私有化改革也并非绝对正确的答案。
博宁等通过11个转轨国家银行数据实证分析发现私有化并非是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充分条件;哈桑与马尔顿、克拉克、库尔和雪莉则认为外资参股更能有效提高银行效率。同时,也有学者提出私有化或者外资所有权主导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成本效率并无直接影响,如弗赖伊和塔齐。
除了国有化、私有化或者外资化之外,合作金融也是国外学者研究的关注点之一。森、埃格特森等给出了合作金融的概念。伊索分析了合作金融组织成本效率的影响因素。库埃瓦斯和费舍尔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合作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指出合作银行内部的权利配置是合作银行风险形成的结构基础。
巴塔利亚等指出合作金融组织是欧洲银行体系的基础,其成本效率并不亚于商业银行。拉克希米维萨拉克希米从印度的合作金融发展出发,分析了合作金融与金融包容性发展的关系,指出合作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提高贫困人群的金融获得水平,从而推动金融的包容性发展。
詹姆斯认为相较于其他金融形式,合作金融更适合在农村地区开展,其对于金融包容性发展的影响也更大。穆雄加认为合作金融机构是基层创新实现地方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具,不仅改善了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而且也是在贫穷和不平等的社会中加强社会凝聚力的工具。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在金融深化、金融发展的语境下,金融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者普遍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落后地区而言,优先发展金融更具意义。
如麦金农;肖、皮斯科、亚当斯和唐纳德。马西森进一步指出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完善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对此,斯蒂格利茨提出的“金融约束理论”进一步论述了法律制度对保障农村金融市场化运行的基础性作用。法律制度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促使了大量的域外研究从法律的角度讨论了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解决方案。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制度的抑制是其农村金融发展面临困境的结构性根源。沃格尔、詹森、康宁与乌迪尔、戈塔尼、乔杜里与穆赫帕哈亚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制度抑制下的农村金融发展问题。作为农村金融的当然主体,农村金融机构及其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是国外理论界研究焦点所在。
他们普遍认为,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在本质上区别于一般的金融组织,而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则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来予以规范。如,亚当斯、库切、米勒和琼斯、罗伯茨等。
综而述之,农村金融及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问题,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关于制度的问题。解决农村金融发展的问题,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着手;解决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效率问题,更要走法治化路径。
在立法上,不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有针对性的农村金融机构立法都是其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立法的推动下,域外国家建立起了多种不同产权模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并在运营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这些极为丰富和深刻的立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参考。
结语
但是,中国具体国情对这些域外经验的借鉴和应用构成了明显的约束。因而,我们在汲取域外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现实条件,从现实基础出发来进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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