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苏一男子贷款80万后猝死,银行将家属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古人常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可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父债子偿”这一说法。只有继承人继承财产,并代为偿还欠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儿子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他就可以不偿还父亲的欠款。
可在江苏却发生了一桩法律纠纷,一男子向银行贷款80万后猝死,其家属不愿意偿还贷款。银行便将男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和利益。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一审判决,可判决结果却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死无常亦难料,意外总是在不经意间发生。家住江苏的杨先生本是一个生意人,曾经靠做生意成为了一个百万富豪。可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因为生意不景气,杨先生赔了不少钱。
为了资金的一时周转,杨先生于2019年9月向某银行借款80万,准备等生意好转之后就还款。可结果2021年初意外突然发生,杨先生不幸猝死,此前杨先生只还了30万元贷款,还剩下50万本金和5千元的利息没有偿还。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杨先生死后,他的妻子、儿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资格继承其遗产。一旦他们继承了杨先生的遗产,就意味着要承担杨先生的债务,负责偿还银行的贷款。
可杨先生死后,四个继承人均没有偿还贷款,银行多次催促始终不见成效。最终银行将四个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杨先生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双亲,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诉讼律师代理费。
杨先生的家属却表示,他们也是懂法之人,只要自己不继承杨先生的财产,就不用偿还债务。在被告上法庭后,杨先生的家属称,杨先生在世时因为做生意亏本,欠下过多债务,并没有留下遗产,因此他们均表示愿意放弃继承遗产,只要不继承遗产就可以不承担债务。
事实上,这一点的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人过世后债务应当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可就在法院对杨先生的家属进行取证时,意外却发生了。杨先生的家属并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死后没有留下遗产,也没有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并将遗产管理权交给民政部门和村委会进行管理。
这让法院默认,杨先生的家属已经继承了其遗产。比较杨先生到底有没有留下遗产,外人并不知道,真正了解内情的,只会是其家属。可杨先生的家属既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杨先生没有遗产;也没有在杨先生死后,将遗产管理权交给民政部门。这让法院不得不默认,他们一家继承了遗产。
既然继承了遗产,自然就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决定下达一审判决,由杨先生的四位遗产继承人,共同偿还50万本金、5228元利息,以及11944元的律师代理费用。
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快就引发了人们的讨论,有的人认为判决结果不合理,如果杨先生的家属真的没有继承遗产,岂不是要平白无故偿还50万余元的贷款?
当然也有人认为判决结果公平公正,否则以后患了绝症的人,临死前去银行贷款,将贷款留给家人,家人再谎称没有遗产,到头来吃亏的就是银行。
事实上,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有一定的法律根据。因为杨先生的家属不仅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也是杨先生遗产的管理人。在他们放弃继承杨先生遗产的情况下,遗产不属于他们,那么他们应该第一时间配合民政部门和银行,处理杨先生的遗产。
这一点在《民法典》第1160条中也有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
可事实上,杨先生的家属既没有将遗产管理权交给民政部门,也没有积极配合银行对杨先生的遗产展开调查,这就让法院认为,杨先生家属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无效,因此默认杨先生家属继承了杨先生的遗产,并作出这一判决。
当然,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面对不同情况,法院工作者也应该懂得变通。如果杨先生死后真的没有留下遗产,杨先生的家属又因为不懂得相关法律,从而没有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杨先生的遗产管理权,那又该怎么办呢?
事实上,这桩纠纷案到此并没有彻底结束,因为法院只给出了一审判决,杨先生的家属还可以提起上诉,要求进行二审。当然无论如何,杨先生的家属,在放弃继承遗产后,没有依法缴纳遗产,提供证明,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这也是他们败诉的重要原因。
借钱有风险,贷款需谨慎。父债子偿并不是天经地义,人死债消也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谁,在借钱之前都要想一想身后之事,免得自己借了钱,到头来连累了妻子儿女和一双父母,当真是死了也不得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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