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对社会带来利益,并能更好地防范风险
一、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的方式
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方式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方式,聂方红在研究转型时期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时,明确指出“政府经济行为方式时政府干预经济事务权力的实施途径以及方法,它直接表现为政府的经济调控能力以及手段”。参考他的理论,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直接引导与间接引导
这是从政府对农村电商主体的经济行为(包括消费、生产、销售、投资等方面行为)干预方式上来分析的。直接引导行为和间接引导行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主体都是政府,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市场不足。差别在于两个行为方式的作用强度、管理途径、见效时间的不同。
直接的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包括直接的强制行为和直接的参与行为两个方式。直接的强制行为是指政府通过农村电商相关的经济管理机构或行政机构和司法部门使用强制权,对农村电商发展进行干预或限制的行为,如禁止或限制垄断、数量控制、价格控制、经济惩罚或奖励、法律处罚等,是一种直接进行惩罚、补助、限制的行为。
直接参与农村电商发展行为是指政府通过投资或合同关系来直接操控、影响以及参与农村电商主体的经济、经营活动,是一种政府资本直接参与市场的行为,包括派驻农村电商企业董事、控制董事会、任命农企官员、监控农企财务、审批农企经营战略及规划、签署农产品采购合同、直接招投标等。间接的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是指政府借助市场的力量,通过参数调整来引导农村电商经济朝政府希望的目标发展。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最普遍、最常见的政府引导农村电商行为方式,其途径包括计划和规划的引导、经济杠杆指宏观经济参数(包括利率、税率等)的调节、政策指导(包括各类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税政策等),培育农村电商市场、完善农村电商经济法规、发挥中介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营造及优化发展环境等方式,降低农村电商准入门槛,提升行业利润,间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电商。

政府供给管理和需求管理
这是从农村电商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农村电商经济的不同特点,从全社会总供求的角度来对政府引导农村电商行为方式进行的划分。
供给管理行为适用于农村电商有效供给不足的发展阶段,这种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方式,侧重于扩大农村电商发展规模,优化农村电商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比较直接作用涉农主体的生产行为,行为方式更为直接、刚性、明确,其突出特点就是追求农村电商经济的数量增长,依靠投资来拉动,过分关注农村电商数据的增长速度和投资增长率以及涉农主体产能。
需求管理行为适用于发达的农村电商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发展阶段。这种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方式侧重于刺激消费,包括通过运用财政政策、补贴政策等来调节总需求,行为方式间接、柔性、宏观,其突出特征是依靠对财政及金融政策的运用,逆农村电商发展风向,注重农村电商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强调消费对农村电商的拉动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政府采用哪一种行为方式引导农村电商发展取决于当时的农村电商发展程度和市场需要,也受到行为目标、行为成本和行为方式效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时候时对直接、间接、供给管理、需求管理行为方式的综合运用。

二、政府引导与农村电商发展的辩证关系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与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发展目标与发展方式的关系,两者在社会主义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经济体系下息息相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电商发展是政府引导的重要实践
靳文辉从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角度,认为“经济法是在实践中梳理、归纳的”。与经济法相同,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的理论体系也是实践中各种具体情况的理论梳理、概括、归纳和总结。农村电商发展现实情况与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之间的联系,是构建政府引导行为的首要现实依据。
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对农村电商现实的指导作用,不仅是政府行为的逻辑起点,更是政府行为的最终归属。就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自身来说,其基本特征就是应用型和实践性,农村电商的现实发展状态就是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的实践结果。
从实用主义角度来说,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对公民或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才是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运用的理想图景。也就是说,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不仅仅是对农村电商发展现状的总结或者仅仅满足于人们所体验的现实状况的描述,它必定基于某种前瞻性,为农村电商发展提供长远的目标,这一切便是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的实践功能。

祝青山在对科学的本质进行研究时,运用马克思的理论观点,总结到“理论的问题是在实践中产生的”。他认为,科学理论最终的确立是由社会实践导致的,理论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的途径,只有借助于实践的力量才是可能的。
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是一种政府指导现实经济发展的行为,与一般科学理论相同也可以运用马克思的实践观,可以说政府引导行为的制定基础就是在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经验式总结,并随着农村电商发展进行不断的修正。
可以说,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是一种政府层面的积极创造性活动,农村电商呈现的发展状态是政府创造性实践活动的成果,与此同时,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的有效性是随着实践而发展变化的。
政府引导是农村电商发展的关键支撑
申晓梅在研究西部跨越式发展中政府与市场关系时,提到“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结构,具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具有的合法强制力以及高度权威性,政府行为可以有效弥补市场缺陷和矫正市场失灵”。他认为政府行为在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可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而我国的农村电商发展目前正处在这样一个由政策支持导致快速发展的特殊时期。在前文中可以看到,我国的农村电商尽管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由于基础的薄弱性和市场环境的不完备性,依旧需要政府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撑,与此同时,无论农村电商发展至哪种阶段,政府引导行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必然发挥着异常重要的作用。
唐忠新认为“历史表明,党和国家重大工作方正和政策的制定,都会从根本上改变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发展进程,从而促进某种社会现象产生、发展乃至繁荣,又或导致某些社会现象停滞、萎缩乃至衰亡”。在农村电商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政府政策行为对农村电商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目前农村电子商务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国家的大力支持。近几年国家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将农村电商发展工作提上议程,通过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和有效的社会引导,农村电商正式迎来了春天。2014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开始启动提升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信息化,加大对各地各级各类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要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夯实基础。
之后,国家密集出台各种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比如2015年全年,国家先后出台了75项有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提到各级政府需要支持电商、商贸、物流、金融等领域的企业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电子商务进村的综合示范工作;2016年和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国家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支持农村电商的发展,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展,稳步推进农村电商发展。

结语
总的来说,农村电商的发展历史表明,政府引导农村电商发展行为真正意义上为农村电商发展起到了提速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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