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银行取款,查账户后发现600万不见了,安徽法院判了
原标题:男子到银行取款,查账户后发现600万不见了,安徽法院判了
文/江湖独白专栏
案例:男子打算取款,得知600万存款被盗用,安徽法院判了
什么是信任?
信任的本质是一种深层次的链接,当你选择相信对方时,他的一举一动都会威胁到你的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徽芜湖一男子毕某,打算从银行中取款急用,可是到了取款时发现账号中的600万存款不知去向,男子求助银行无果后,直接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600万本金和相应的利益。
一般来说,储户要取款都是需要本人身份证和相应的密码,在户口中离奇被转走所有的积蓄,这必然是有漏洞存在的。
可是毕某是被朋友陈某哄骗存款后,虚构存款单和密码取走600万存款以及利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毕某在陈某的建议下,到该银行中存入600万为本金,两年没不能对这笔钱进行转账和挪用,银行按照约定支付每月除利息之外的1.8万元。
这样的优惠让毕某很是心动,于是便办理了这个储蓄计划,可是没想到陈某心怀不轨,准备独吞这笔钱。
陈某在和毕某一同办理存款手续时,偷偷记住了毕某的银行密码,在两年的接触之中,偷偷复印了一张存款单据,期间并没有表现出异样。
到了指定日期,毕某拿着手续到银行转账取款,查询账号上存款已经被转走,向工作人员求证并无后续。
经过民警的调查,发现是陈某趁机盗走存款,属于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而银行在管理方面有问题,毕某得知真相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内容是让银行支付600万本金和两年内的利息,毕某作为原告,根据谁起诉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毕某需要拿出证明银行存在操作失误的证据。
于是毕某向法院上交了自身保留的存款单,上面记载着毕某转入银行账号600万,后续银行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等信息。
600万本金加上两年的利息,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为了保障个人的利息,毕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储户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必须本人持存款单原件及身份证明原件办理;代为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原件。
从这一条例可以看出,银行在没有确认为本人时,便帮陈某转走账号上的余额,没有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和告知风险,造成毕某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毕某认为银行没有认真核实个人身份,导致经济上出现巨大损失,应负责所有的赔偿。
银行方面则反驳,提出毕某没有保管好个人信息,对办理业务造成误导,并且将单据和密码告知他人,导致朋友将钱转走,理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是一起民事诉讼,对于双方各自的理由,法院只能按照划分彼此之间的责任,经过审理,法院一审认为毕某存入银行的600万定期为三年,存款利率为4.71%,符合法定的利率,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受法律认可的。
之后银行没有按照个人信息和本人的手续来办理转账,对毕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至于毕某也有泄露关联证据的错误,让陈某拥有储蓄单和密码等重要信息,也没有尽到保密的义务,故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银行对此承担7成的赔偿责任,毕某需要承担3成的责任。
可是双方对于这个责任划分都不满意,纷纷提起上诉,经过二审进一步调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定合理,驳回两人的诉讼请求。
纵观这一起案例,是毕某在陈某的邀请下进行的储蓄计划,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提醒我们在存款时,一定要独自办理银行业务。
在银行上有相应的流水信息,一旦造成不良的后果,都可以追查到根源,陈某在盗走毕某的钱财后,也会被追求刑事责任,数额巨大最高可判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