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女孩母亲称女儿被威胁 鲍毓明性侵案疑点揭秘!鲍毓明再度回应后续进展
焦点3:双方权力不对等能否构成性同意?
为弥补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南都记者关注到,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在此次备受关注的案件中,也有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鲍毓明与李星星即使不构成收养关系,但仍有实质性的监护责任,符合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司法意见相关规定。
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分析,上述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威慑力有限,而且该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认为,前述《意见》其实是一种“注意规定”或“提示规定”,并不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突破,“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强奸罪的认定前提仍然是违背14—18周岁未成年人意愿,如果未成年人是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就没有法益侵害,也就不构成犯罪。”
该注意规定有何作用?赵军解释,这一条文旨在提示司法人员在涉及这个年龄阶段被害人的案件时,应特别注意,是否有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而迫使对方发生性关系,这对于司法人员办案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但即使没有出台这个司法意见,从刑法为强奸罪设置的构成要件看,这种情况也构成犯罪。
李莹也呼吁,“希望办案部门充分领会和运用这个意见,正是因为在这个领域保护未成年人出现瓶颈才有上述司法意见,这是非常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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