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贷款卖房”到“无追索权房贷”!
来源:圆方你怎么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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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词火了,“贷款卖房”。
“贷款卖房”是说,房主出售房产时,所得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银行贷款,不得不额外申请一笔新贷款来填补差价才能完成交易。
据说这个词的火爆是因为深圳一个业主,其在在2020年房价高位时购入一套总价600多万元的学位房,这几年下来贷款本息超过650万元。
然而,目前该房产市价仅为360万元左右,比她所欠的银行贷款少了近300万元。如果她此时卖房,就需要自己补上这笔巨款,而自己补不上,留需要再去贷款,才能把“房”卖掉……
虽然这是一个极端的案例,绝大多数业主没有到这么惨的境地。但是随着这两年房价的快速下跌,许多人的确已经被击穿了资产杠杆的红线。
很多人当年买房加杠杆时想的是,大不了,到时候房子不要了!
现在看来,不光房子保不住,反而可能狠狠的欠银行一大笔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还清的负债……
也是因为这样的遭遇越来越多,和贷款卖房一同火的还有一个词,“无追索权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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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追索权房贷”,据说是一种在美国存在的房贷形式。
其特点是,对于追索范围的限制。
贷款人(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只能对抵押房产本身进行追索,无权追索借款人的其他个人资产或收入来弥补贷款损失。
当房产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贷款余额时,银行不得申请"差额判决"(Deficiency Judgment),借款人无需承担剩余债务。
相当于借款人以房产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出部分的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
美国无追索权房贷制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惨痛教训。
当时美国经济崩溃,失业率飙升,房贷违约率暴涨,大量住宅沦为法拍房。银行在收回房产后,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拍卖,却仍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与拍卖价之间的"差额"(Deficiency),甚至追索借款人其他资产和工资,这种做法进一步加剧了经济衰退。
1933-1934年:加州等州率先通过 《反差额判决法》(Anti-Deficiency Judgment Statutes) ,禁止银行在止赎后追索借款人的其他资产。加州《民事诉讼法》第580b条(CCP §580b)就是在这一时期作为保护债务人的一揽子立法首次颁布。
1934年:国会通过《国家住宅法案》,创设联邦住宅管理局(FHA),为通过审核的房贷提供担保,降低银行风险。
1938年:修正案特许设立房利美(Fannie Mae)(是不是很眼熟),开启政府支持企业(GSE)介入房贷市场的先河。
应该说,无追索权房贷立法背后的逻辑是:当房产价值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追索借款人余生收入只会导致消费彻底萎缩,经济无法复苏。
赋予借款人“放弃房产即可解脱”的权利,实质上是以系统性风险分担换取经济重启。
听起来很好,是不?
但是代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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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房贷看似为借款人提供了"下行风险保护伞",但这一制度设计并非没有代价。
首先,无追索权贷款的利率通常高于有追索权贷款,以补偿银行承担的额外风险。这种溢价可视为借款人购买的"房价下跌保险"的显性价格。
同时,为降低违约风险,银行对无追索权贷款设置更严格的贷款价值比(LTV),通常要求20%-30%的首付,显著高于有追索权贷款的5%-10%。
最后,无追索权贷款主要适用于自住房购买贷款(Purchase Money Loan)再融资、房屋净值贷款(HELOC) 等通常被排除在外,借款人选择范围受限。
与此同时,无追索权条款某种程度上使借款人持有隐性看跌期权,当房价跌破贷款余额时,违约成为理性选择。
比如08年次贷危机时,因为有“无追索权贷款”的存在,许多美国负资产房主大规模"弃房止损",即使仍有支付能力也选择违约,导致止赎率飙升,最终加剧了全社会的危机。
因为风险从来都并未消失,而是从千万分散的借款人转移到高度集中的金融系统。
研究数据证明,2000-2013年期间,无追索权州的房价波动幅度显著大于有追索权州。
所以,即便是金融立国的美国,现在也只有10-15个州实行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制度,主要集中在西部和西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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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这些,我们回过头看中国。我们会发现,即便这两年市场经历深度调整,却未见系统性危机爆发,没有见到批量化的弃房断供。
这背后除了首付比例限制、限购政策,贷款约束等制度性防火墙外,更藏着中国家庭独特的风险应对逻辑。
与西方不同,中国购房者往往将房产视为家族根基。某研究机构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超过80%,其中超过三成家庭由两代人共同还贷。
当房价下跌击穿理论杠杆红线时,中国家庭展现出的不是理性违约,而是“全家凑钱保房”的韧性。
这种集体主义风险应对,本质上构成了中国楼市的隐性担保机制。
某种程度上,中国购房者正在用“代际责任”对冲“市场波动”,用“勤劳杠杆”置换“金融杠杆”。
而这,不知道是喜,还是忧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