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独生女去银行取亡母8万遗产,银行:生前没办公证,不能取
“取个钱,我还要证明我是我妈的女儿?”,在广东,梁女士是其父母婚后生育的唯一的子嗣,作为独生女去银行取亡母8万的遗产时遭到拒绝,银行方面表示:生前没办公证,不能取。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这是自古以来便流传下来的亲属之间的继承制度,作为父母的子女,在父母死后自然而然地成为父母遗产的继承人,而在法律上也规定道,当公民死后,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其遗产的权利,那么为什么梁女士想要取回亡母的8万元遗产时遭遇了困难,还需要做公证呢?
2020年的一天,在广州某小区生活的梁女士迎来了悲伤的一天,因为其年迈的母亲在这一年因病去世,在母亲离世之后,母亲原先工作的单位将一笔6万元的丧葬费和2万元的抚恤金直接打进了其母亲生前所保管的银行卡内,随后也将这一消息告知给了梁女士。
一开始梁女士在得知此事后也没有觉得这件事上有什么不妥,但当她想要去银行将这一笔钱取出来时,却遇到了困难。
这张存有8万元存款的银行卡是梁女士的母亲生前独自保管的,由于其母亲病发时比较突然,在离世之前并没有将银行卡的密码告诉给她,这就让她在银行取钱时无法通过输入密码的方式直接将钱取出来。
在不知晓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梁女士想要将这笔钱拿出来,便只能通过申请银行卡挂失的方式,将卡里的钱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里。于是,在梁女士向银行申请挂失时便遇到了一些困难,银行方面表示,她需要进行公证,这样他们才能放心地将卡里的钱转到梁女士的账户上,而本案的难点便出现在这一步上。
70年前,那时候梁女士的父母还很年轻,在两人结婚后,梁女士的母亲便跟着她的父亲一起来到了广州,在随后的日子里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最终也缔结了婚姻关系,组建了一个家庭,1960年,梁女士在广州出生,在她出生后,她的父母便没有再生育有其他的孩子,而梁女士也成为了家里的独生女。
但由于历史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关于梁女士的出生证明等公证需要的资料均已丢失,梁女士母亲所在的单位也没有相关存档保留。而且,梁女士的父亲在多年前便已经去世,而她的祖父母也早已离开了人世,在其母亲去世后,作为独生女的梁女士便是其母亲遗产和这一笔8万元的丧葬费等财物的唯一继承人。
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梁女士的出生证明和其他可以证明其是其父母独生女的证件材料无法找到,而且在其母亲去世前也未将银行卡密码告知,这些因素也就让她在申请办理挂失转账手续时遇到了困难,而这一困难也并非银行故意刁难。
银行作为储户将积蓄存储在特定地点的保管人,对储户存放在银行内的财产是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梁女士想要将其母亲银行卡挂失并将银行卡里的钱转移出去,就需要拿出公证证明,证明自己是唯一具有继承资格的人。
而且在《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第二款中便写明,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如果梁女士需要取出的存款在5万元之内,那么银行还可以根据本规定通过简化程序帮其办理相关流程,但梁女士需要转移的存款超过了5万元这一上限,银行也就没有权限帮助其通过简化程序完成遗产转移。
而且,就算是按照简化程序进行操作,也需要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存款人的死亡证明,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有效身份证和承诺书,以及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而这些材料在进行公证时也是需要用到的证据,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梁女士所掌握的材料并不完整,也就难以完成公证,而且其母亲生前也没有公证过的遗嘱,也未做过遗产公证。于是,独生女去银行取亡母8万遗产,银行表示:“生前没办公证,不能取”。
那么梁女士只能将存款一直放在银行吗?
首先,梁女士想要取走的这8万元并不是其母亲生前财产,而是在其母亲死亡后,原工作单位向家属支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其母亲死后所获得的财产,虽然这一笔钱在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但在继承办法上同样是参照遗产继承的办法进行分割和处理,但需要提前预留下父母的赡养费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而对于梁女士来说这些费用并不存在,而且作为唯一一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实际执行中,这一笔钱将会由她一人全部继承。而这也让她不仅要证明自己是自己母亲的女儿,同时还要证明自己是自己父母的独生女,是唯一具有合法资格的继承人。
在材料短缺的情况下,梁女士还可以通过向法院递交申请,通过现有的材料和其他间接证据等,让法院判定其确实是这一笔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因为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在她拿到判决书后,便可以去要求银行让自己去继承和提取这些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