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云南一村妇惨死家中,法医非常吃惊:她死后还受到侵犯
明代思想家薛文清曾表示“酒色之类,使人志气昏酣荒耗,伤生败德”,酒自古以来都是被文人墨客所喜爱的一种饮品,但在他的笔下,酒可以让人昏睡,更是可以让人借着酒气做出伤生败德的事情来。
1991年,在云南的一个山村里便发生了这样一起真实的案例,12月12日,一名村民向警方报案称,当地的一名村妇惨死在家中,警方在赶到现场后法医在对死者进行检查时非常吃惊地说道:“她死后还受到侵犯,简直太恶劣了”,而在警方随后的调查中发现,嫌疑人竟然是当地一所中学的学生张文君。
当年,17岁的张文君虽然在当地的一所中学里上学,但是他的心思全然不在读书这件事上,反而还经常逃课和他在社会上认识的几名不良青年一起到处惹是生非。而他的父母则对儿子的改变感到无奈,几经教育却并没有让他做出改变。
而在和这些社会青年来往的过程中,年纪轻轻的张文君也就在他们的带领下沾染了许多恶习,在那之后不仅逃课外出玩耍,还经常和这些人在一起喝酒、赌博。而且在这些人的带领下,张文君还接触到了很多不雅的读物,而这些也让他更加难以掌控自己的欲望。
1991年12月11日,张文君再一次从学校中逃课,从学校中出来后他便联系上了那几位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和他们一起去附近的饭店喝酒吃饭,酒足饭饱后,张文君便带着一些醉意独自走在回家的路上,在这段路上,张文君便遇到了当地的一名年轻村妇王某。
1990年时,王某经人介绍下和该村的一名村民结为了夫妻,当二人在完婚后,为了改善一家人的生活条件,她的丈夫便跟着几名同乡外出务工,节假日时才会回来和家人团聚,而在平常生活中,独自在家的王某便打理着家务和农活,等待着在外务工的丈夫归来。但在这一天晚上,她却失去了继续等下去的机会。
当天,张文君在途中偶遇了外出办完事准备回家的王某,年轻漂亮的王某立刻吸引了他的注意,而且他也知道这个时候王某的丈夫还在外地工作,家里也就只有她一人存在,这让张文君立刻对王某产生了一些非分之想,而在一路尾随着对方的过程中,王某也察觉到了他的存在,并急急忙忙向自己家里的方向赶去。
但张文君显然没有就此打消自己的念头,一直追着对方闯入了她的家里,而这时,想要反抗的王某便随手拿起了一把农具,想要将张文君赶出去,而张文君随后也从她的家中拿起了一把农具,随后便利用农具将其打倒在地。
在看到对方不再反抗后,张文君便对其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但此时的他显然没有意识到,在自己下重手对其实施伤害后,王某的生命已然开始了倒计时,而在他实施完犯罪行为后便离开了案发现场,没有人实施救助的王某,她的生命体征便就此消失。
次日清晨,王某的婆婆准备招呼她一起去家里吃饭,但在敲门后却一直没有人响应,这让她感到疑惑后便拿着备用钥匙打开了儿子的家门,但在院子里,她却看到了满院的狼藉和儿媳的尸体,随后便向警方报案。
在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刻赶到了事发现场,在这一起真实案例中,云南的一名村妇惨死家中,而法医在对其尸体进行检查后非常吃惊,因为她在死后还受到了侵犯,留下了一名男子的DNA信息。经鉴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在于受钝器击打后导致的颅脑损伤,而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警方锁定并抓获了嫌疑人张文君。
但在归案后,张文君却并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还让两名同学来帮自己作伪证,表示事发当天他就在学校,没有外出。但警方在对周围的村民进行走访调查,并在其家中找到了一条沾染血迹的衣物,在经过DNA比对确定,这件衣物上的血渍属于死者,而死者体内的DNA也与张文君匹配到了一起。
在种种证据的相互印证之下,张文君的谎言不攻自破,而他随后也就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也将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文君因一时的贪念和私欲,对被害人产生非分之想,随后在尾随对方来到案发现场后,利用农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而被害人生前反击的行为也表明张文君当时的行为系违背妇女意愿,在利用暴力手段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后,强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关系,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了本罪。
且,张文君在通过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因受到击打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一情况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对其予以严惩。但,张文君在案发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
1993年,在经过上诉后,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同时还需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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