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马拉松替跑时猝死,家属向组织方索赔123万,法院判了
马拉松是一项对体能消耗十分巨大的运动,对于运动爱好者来说,跑马拉松可以缓解压力,放松心情,但是对于没有运动基础的人来说,这其实是一项十分危险的运动,因为这项运动对于心脏的负荷特别大,心脏功能不好的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倒在赛道上。
运动总是风险与快乐并存,每一年都有很多马拉松爱好者参与各种赛事,但是每一年也都有不少人因此受伤,2016年在福建厦门的马拉松赛道上更是出现了悲剧,有一名参赛者倒在了跑道上,而这名参赛者还是冒名顶替别人参加的。
由此,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产生,男子替跑猝死,家属向组织方索赔123万,法院判了。
参赛者名为吴大胜(本文皆为化名),他本身不是一个马拉松爱好者,但是平时也是喜欢运动主人,身体素质较好。在与同事尤恩聊天时,听到尤恩说自己的朋友李建伟报名了海沧半程马拉松比赛,临时有事不想去了,把名额转让给了他。
尤恩不想参加这个比赛,吴大胜便通过尤恩取得了这个参赛资格,冒充李建伟通过了检录,直接参与比赛。
这场马拉松比赛的检录并不严格,但是在赛事官网通知中已经说明了“参赛资格不得转让”,并且在报名的时候就已经提醒了所有参赛者一定要自行购买保险,组委会另外会给每个人提供一份人身意外险,但是这份保险的说明中也明确了“冒名顶替参加吧比赛的,保险机构免责”。
人在一开始总是抱着侥幸心理,吴大胜并不认为自己会发生任何意外,不料就在离终点不远的地方,他突然倒地不起,工作人员发现之后立马对其进行救治,但是经过一个上午的抢救之后吴大胜还是没有救回来,心源性猝死。
事情发展到这个时候,他冒名顶替参赛的事情才终于被发现,按照参赛时的规定,像他这种情况的死亡应由自己负责,但是由于举办方检录不严格,所以导致他能够冒用李建伟的号码牌进入赛场,举办方愿意从这一点出发做出人道主义赔偿,主动将10万元抚恤金交到吴大胜妻子手上。
当时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两年之后,也就是2019年2月份,吴大胜的妻子认为厦门某公司(当时这场马拉松赛事的运营机构)存在过失,应当对吴大胜的死负责;李建伟明知参赛资格不能转让还进行转让,是造成吴大胜死亡的间接原因,也需要负责,因此家属将这两方都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3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想要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就本案来看,损害事实是吴大胜的死亡,他确实是在参加马拉松比赛的时候因为心脏承受不住这么的的负荷去世,但是他的死亡是否与举办方以及李建伟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是判断这两方是否需要负责的关键。
举办方在马拉松赛事的“报名须知”中明确强调不可以转让参赛资格,这一点证明该赛事的规则没有问题,然而在检录的时候举办方没有认真核验每一名参赛者的身份信息,“保险声明”中对于冒名参赛者不予赔偿的规定也说明了他们从一开始就预料到了会有人冒名参赛这种事情,这都说明整场赛事中存在漏洞,是举办方的失职。
不过这一漏洞并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吴大胜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这是他本身存在的疾病,举办方虽然有失职之处,但是根据司法实践和以往的赛事来看,检录不够细致并不会导致人员伤亡,所以举办方不需要对吴大胜的死负责。
李建伟和尤恩同样如此,李建伟是报名参赛的人,他比谁都清楚这场比赛不能让别人冒名顶替,但是他仍旧将资格转让给尤恩,而尤恩又将资格转让给吴大胜,他们俩都存在过错。
但是这一过错同样与吴大胜的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吴大胜在接受这个参赛资格的时候也是明确知道参赛资格是不能被转让的,他也是抱着侥幸心理在参赛,这种情况属于自甘风险,所以综合所有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吴大胜家属的诉求,运营方和尤恩、李建军都无需赔偿。
所谓自甘风险原则,就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这一原则常被用在具有高危险性的比赛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所有参加此类赛事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应当做好心理准备,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想并做好充分的准备措施,一旦发生什么意外情况,除非活动方或者其他参赛者具有相当重大的过错,否则的话不能追究起责任。
男子替跑马拉松猝死,家属索赔123万,厦门法院最后将这一诉求驳回,可见运动带来快乐,运动不当或者勉强自己也会带来风险,一定要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