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强奸亲生女儿,并强迫生下孩子,看法院如何判
一个不满14岁的少女,被亲生父亲长期胁迫、奸淫并导致怀孕。由于父亲不同意女儿打胎,女儿被迫于2015年10月在浙江某医院生下一名女婴。
(案件来源于网络)
这个禽兽不如的父亲叫大夏,生于1975年,因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两次入狱。小夏是大夏的女儿,2002年3月出生。小夏四岁时,父亲因强制猥亵妇女罪入狱,母亲离家出走,小夏只能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父亲大夏成了她唯一的法定监护人。
失去了母爱的小夏对亲情有着更多的渴望,她渴望父亲给予她更多的爱。2010年,小夏八岁,上小学三年级,身体虽然还未发育,但已经很高了。大夏已经从监狱出来两年了,面对着眼前活泼可爱的女儿,大夏眼中流露出了淫欲,他将罪恶之手伸向年幼的女儿。开始小夏不懂,认为这是父亲的爱抚,但当他任意妄为时,小夏开始了反抗,“你这个没良心的,你就是我养大的,没有我,怎么会有你?你如果再嚷,看我不打折你的腿。”大夏对着女儿吼道。面对着父亲的淫威,小夏停止了呼喊,从此开始了地狱般的生活。
从2010年至2016年7月间,大夏无数次的强行与女儿小夏发生性关系,只要小夏不同意,不是打就是骂,2014年年末,小夏怀孕了。尽管只有12岁,小夏还是强烈要求父亲让她打掉孩子,但大夏不同意,小夏被迫在浙江萧山医院产下一女婴。生产之后的小夏仍然逃脱不掉大夏的奸淫。
2016年9月小夏的亲属发现小夏的孩子及被奸淫的情况,报警,大夏被公安抓获。
一审法院判处大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大夏提出上诉,理由:
1. 自己自幼患有精神病,司法机关未作出无精神病的相关鉴定所作出判决不当。
2. 原判决事实认定有误,该案不排除双方自愿的行为。
3. 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大夏文化程度低下,系法盲,不知道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请求二审考虑上述情况对大夏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大夏称其自幼患精神疾病,但未能提供任何治疗精神疾病的相关病情资料;其归案后在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时,思路清晰,懂得避重就轻,故原审依法作出不需要对大夏作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并无不当,被告大夏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亲生女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严惩。大夏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并致其怀孕生育,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大夏又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对大夏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最终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大夏居然敢对自己的幼女伸出罪恶之手,这让人瞠目结舌,触目惊心。一个孩子失去了母爱,当她把全部的信任全部托付给父亲时,父亲给予她的却是身体的蹂躏,精神的摧残。不能想象小夏在成年后会有怎样的人生,她的精神世界会是怎样的?
生为人父本该尽父亲之责,养育儿女,让他们长大成人,才不枉为人父。大夏作为人父,只想满足自己的淫欲,不惜牺牲女儿的身体及她一生的幸福,此行为让千夫所指,是人渣中的人渣。
大夏是文盲,法盲,没文化,不知法。但生而为人,应该懂人伦,晓人性。母鸡都知道爱护自己的幼崽,连动物都知道不与近亲交配,作为人的大夏不如禽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判决给了大夏一条命,相信在狱中改造的大夏,如果狱友们知道了大夏的行为,他也会成为狱友们耻笑的对象。
亲爱的读者,你对本案有何看法?可以与我讨论,关注我,在故事中学法律轻松又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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