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17岁少女衣服下全是被继父侵犯的痕迹,母亲掀开衣服后崩溃
古人常说“儿大避母,女大避父”,并不完全是空穴来风。正所谓“父子有亲,男女有别”,父母和子女的亲情,一定是建立在男女有别的基础上。即使父母子女关系再好,年龄大了也应该适当避讳。
更何况,有的父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对于这种继父和继女的关系,如果做不到女大避父,最终必然会酿成家庭伦理悲剧。
2013年,浙江就发生了一起真实案例。17岁残障女孩衣服下全是被继父侵犯的痕迹,母亲掀开女儿的衣服后当场崩溃。女儿回忆自己被继父侵犯的经历,每发生一次关系就会收到一颗糖果。
都说离婚带娃的女人很难找到另一半,作为过来人的杨兰深有体会。她出生浙江,父母条件不差。毕业后从事一份高薪工作,可惜因为要经常出差,不能陪在丈夫和女儿身边,久而久之夫妻俩感情消散,丈夫也提出离婚。
杨兰的工资比丈夫高不少,作为女性她也拥有优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此离婚后杨兰的女儿阳阳就归她抚养。杨兰为了阳阳放弃了许多升职加薪的机会,她不希望自己在事业上成功,却以亲情为代价。
更何况阳阳因为小时候发高烧,烧坏了脑子,即使已经十多岁了,智商却依旧停留在5岁。为了照顾孩子也为了兼顾事业,杨兰决定找一个丈夫。因为一次意外,她认识了和自己同龄的张直。
张直为人儒雅和善,对待自己和阳阳都很体贴照顾,这让杨兰动了结婚的念头。刚好张直对杨兰也有好感,身为中年人的他们直接跳过了恋爱阶段,光速领证结婚。
婚后杨兰终于有机会发展自己的事业,她经常外出出差,甚至去国外谈生意。女儿阳阳则被她交给张直照顾,在她看来张直是个正人君子,也是一个好父亲,不可能虐待阳阳。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张直竟对阳阳做出了许多不堪入目的事。
2013年4月,杨兰回国休假,顺便回家看望女儿。已经17岁的阳阳,智商还停留在5岁。因此洗澡时杨兰主动帮女儿放水脱衣服,可当她脱掉女儿的衣服时,却在女儿的身体上发现了许多痕迹。
从胸部到大腿根部,不仅有被人用力抓伤的痕迹,甚至还有牙印。心疼不已的杨兰连忙询问女儿,这些痕迹都是哪来的。不料阳阳的话却让杨兰当场崩溃:这些都是爸爸(张直)留下的,他还让我不要告诉别人。
阳阳虽然只有5岁的智商,但她一直以来接受杨兰的教育,不会撒谎骗人。因此即使真相太过荒唐,可杨兰并没有怀疑女儿的话。可想要找到张直侵犯女儿的证据却不简单,好在杨兰想到丈夫有写日记的习惯,并且从来不给自己看日记。
心生一计的她立刻给丈夫打电话,让丈夫在外面帮她带一个蛋糕,说要给女儿阳阳庆祝一番。张直接到电话后并没有多想,立刻去蛋糕店买蛋糕。而杨兰则趁机进入卧室翻找,终于在柜子的角落发现了丈夫的日记。
日记上清楚记载了张直侵犯阳阳的日期和过程,原来早在2011年,张直就对阳阳产生了邪念,并趁杨兰出差的机会实施了侵犯。每次侵犯阳阳后,张直为了保守秘密,都会给阳阳一颗糖果,让阳阳不要说出去。
得知真相后,杨兰内心悲痛不已,但更多的还是愤怒。她立刻带着阳阳拿着日记来到派出所报警,民警也很快就将张直抓获归案。张直的日记,成立指证他罪行的有力证据。在如此铁证面前,张直也放弃了狡辩,坦然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张直已经构成了Q J罪。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一般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情节恶劣,侵犯未成年幼女(14周岁以下)、符合轮J情节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人,法院才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可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最终以QJ罪判处了张直16年有期徒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张直满足了上述的各种要求?
首先可以确定,张直没有导致阳阳重伤死亡,也不存在轮J情节。2011年张直第一次侵犯阳阳时,阳阳已经15岁,也不属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那么张直唯一构成的就是情节恶劣这一条,可为什么法院会认为,张直情节恶劣?
最主要的原因是,张直作为阳阳的继父,属于阳阳的监护人。《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阳阳不仅未成年,而且还有智力障碍,张直身为继父自然也是监护人。
可他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反而趁机利用监护人的身份,对阳阳实施侵犯。这一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且严重的犯罪,综上所述,法院最终才回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回顾这桩悲剧,不难发现杨兰也有一定责任。对于一个智商有缺陷的17岁少女,杨兰竟然放心将她交给成年继父照顾。这无疑是给张直犯罪的机会,要知道女大避父可不是口头上说说。如果不能让两人保持距离,迟早会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