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被拐1050天,人群中一眼认出亲爹,跑上前紧紧抱住不撒手
2011年大年初一时,湖北潜江人彭高峰在网络上写了这样一首诗:“丢子如丢魂,失子如失命,想子如想疯,盼子如盼明……愿骨肉父子,祥兔喜相逢。”这是有感而发,大年初一的前一个晚上是除夕夜,原本是阖家团圆的日子。他却只能抚摸着儿子的照片暗自落泪,三年前,彭高峰的儿子小乐被人拐走了。
当时彭高峰在深圳光明新区公明镇开了家电话超市,夫妻俩一起在店里忙活,既可以赚钱又可以带孩子。他们的儿子小乐生于2005年,乖巧可爱,然而2008年3月25日却丢了。那天,超市的生意很好,来了许多顾客。彭高峰夫妇俩忙得脚不沾地,便让儿子自己在一旁玩耍,平日里他都是这样度过的。
谁知这一天等顾客走后,彭高峰刚想抱抱儿子,却不见孩子的身影。他们顿时慌了,在周边四处寻找都没找到,无奈之下报了警。警方查看该超市附近的监控发现,有个身高一米七左右、身穿黑夹克的男子,趁彭高峰夫妇不注意强行抱走了三岁的小乐。孩子拼命挣扎,可小小的他只有微弱的力气,怎么拧得过一个成年男性?
随即两人消失在人海中,儿子的突然消失,让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濒临崩溃。为了寻找儿子,彭高峰不放过任何线索,电话超市外悬挂“寻亲子、悬赏十万”的灯箱和横幅。还在网上开起了“寻子博客”,许多记者听了他寻子的感人事迹,纷纷采访报道。万幸的是小乐长得很有记忆力,眉眼很宽,三岁就像个大孩子。
让人看了一眼就能记住,加上孩子的照片被广泛转发,真有人找到了。那是2011年2月1日,大年二十九晚上,彭高峰接到一位大学生的电话。对方称回到江苏邳州老家探望亲戚,看到一个孩子很像照片上的小乐,起初彭高峰并不抱希望。因为这三年总有人跟他说找到了孩子,其实都是骗他的,一次次的线索成了失望。
但有线索还是比没有好,所以他还是加了对方,很快那位大学生发来一张照片。彭高峰一看就懵了,这不就是小乐?他立即打电话给当地派出所,警方决定马上去徐州找孩子,深圳警方与当地警方接洽后顺利找到孩子家。看到正在玩耍的孩子,跟照片里的真是很像,遂将孩子及养母一同带回公安局。
此时彭高峰也到了公安局,正坐在台阶上哭,一看见孩子就扑了上去。警方怕吓到孩子,赶紧将其抱去另一个房间,还没等询问。孩子自己开口了:“那个哭脸的男的,是我爹爹。”他就是小乐,虽然被拐三年,却还记着亲生父亲的模样。据小乐养母介绍,从深圳抱走小乐的就是她丈夫,因为他们家只有一个女儿所以才抱了个男孩养老。
因为自家没有儿子,便拐走别人的孩子,以别人的痛来成全自己的幸福。于道德层面来说自私至极,于法律层面来说已然违法,其行为已经构成拐骗儿童罪。这儿要说一下拐卖与拐骗的区别,拐卖指的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的行为,构成要件在于出卖。拐骗有所不同,这类是带走了孩子并未贩卖,主要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
两罪的严重程度不同,处罚也有所不同,《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较拐卖,拐骗的处罚要轻得多,不过这两者本质上都侵害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来小乐的养父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但他最后并未受到处罚,因为小乐养父早于2010年因癌症离世。《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他由于没有儿子,才想要个儿子养老,不成想自己都没等到孩子长大的那天。所谓的养老到头来也是一场空,小乐养父去世后,养母对他很好。没有虐待行为,这点从小乐对她的眷恋便可看出一二,若不是真心相待又怎么会有不舍?另外养母并未阻止解救,也并未参与拐骗孩子,故她也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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