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起荒唐的家庭伦理案
孟子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
人与动物会有区别,是因为人有情感,懂得礼仪道德。一个人的底线到底会有多低?可能让你无法想象,但今天分析的案例,也许可以给你一些答案。一个什么样的父亲会做出侵犯自己亲生女儿的行为?曾在四川成都便有这样一个毫无人性、毫无底线的父亲。
在1999年10月,在四川成都一个母亲带着自己17岁的女儿准备卧轨自杀,是遭遇到什么样的磨难才会让一个母亲带着女儿自杀?更何况这个女孩还怀有身孕。这还要从这个女孩的身世说起,女孩叫玲玲,她出生于四川成都的一个普通农村家庭,父母在她2岁的时候便离异,玲玲被判给父亲李文忠抚养,可从父母离异这刻开始她的人生便从此走向黑暗。
玲玲的父亲李文忠是一个积极残暴的人,他会与妻子离婚,也正是因为妻子忍受不了他的家暴行为。李文忠不仅是家暴妻子,他还经常殴打自己的父母,他的母亲只是劝他少喝点酒,李文忠就借着酒劲对母亲拳打脚踢,把母亲打骨折了。这样的人肯定对女儿也好不到哪里去,所以玲玲也从小便遭受了父亲的殴打。
打还不是最让人痛恨的,更让人令人发指的他竟然向自己的亲生女儿伸出了罪恶的双手。第一次遭受到侵犯的时候,玲玲才9岁,当年年幼的玲玲还不知道父亲对自己做了什么,父亲警告她,不许把这件事说出去。害怕的她便不敢跟任何人言语,直到有一天,李父在偶然间发现了儿子对孙女的侵犯,当即被气到,大骂李文忠是畜生,举起双手要教训李文忠。
可李父毕竟已上了年纪又怎么可能打得赢正值壮年的李文忠,李父不仅没有收拾李文忠,反倒是被李文忠砍伤,被砍伤后的李父身体大不如前,又总是想起儿子李文忠的种种不齿的行为,就这样郁郁而终。李父死后,李母也因为受不了精神上的刺激,变得疯疯癫癫,经常在村里跑来跑去,还说胡话。
气死父亲,气疯母亲,这都没有让李文忠有所醒悟,他依旧还是那么我行我素,村里人虽然都知道李文忠的恶行,但因他的脾气过于暴躁,所以村里人都不敢报警,害怕他的报复。可能是看到可怜的玲玲,终于有人向警方进行报案,可苦于没有证据,李文忠则始终坚称自己没有虐待女儿,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玲玲也因害怕父亲的威胁,不管跟任何人言语自己的遭遇,直到玲玲17岁的时候,她的母亲廖福珍才发现了女儿的异常,玲玲17岁的时候身体出现了不良反应,她经常呕吐,还有食欲不振的现象,母亲廖福珍怀疑女儿怀孕了。廖福珍带女儿去医院检查,果然确定女儿已经怀孕,廖福珍不敢相信,年仅17岁的女儿很少出门,她会怀上谁的孩子呢?
在廖福珍的再三逼问下,玲玲才跟母亲说出实情,这么多年她一直都受到亲生父亲的侵犯,廖福珍得知这个消息后,痛哭到一度说不出话,廖福珍和李文忠离婚后常年在外地打工,她女儿则留在家中和前夫一起生活,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年自己脱离了李文忠的苦海,却把女儿推向了这个深渊。
廖福珍想到自己对女儿的忽视,心中愧疚不已,以及考虑到玲玲将要承受的风言风语,直叹他们母女俩命苦,所以便发生开始的那一幕她带着女儿卧轨自杀的一幕,还好被好心人救下,重获新生的廖福珍也幡然醒悟,知道自己不能就这么轻易的放过李文忠这个恶魔,于是她选择了报警,警方立马逮捕了李文忠,可李文忠还在不断的狡辩。
在绝对的证据面前,不管他的任何狡辩都是白搭,他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文忠作为玲玲的监护人,不仅没有做到监护人的职责,还侵犯自己的亲生女儿,必须严惩。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他第一次侵犯玲玲的时候,玲玲才9岁,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量刑至少是10年,所以最终法院判处李文忠13年有期徒刑。李文忠被捕后,玲玲接受记者采访时,哭得声泪俱下,她解开头发,露出了头上一个5厘米长的伤疤,这是李文忠用刀砍她的头留下。头上的疤已经结痂,痊愈,但心里的疤永远都无法愈合,这个恶毒的父亲,会是她心中一辈子的痛。
李文忠最后的结局可能不是那么尽如人意,但相信天道好轮回,苍天从来没有饶过谁,恶人自有恶人磨,终有一天他会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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