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广东女子熟睡时遭工友入室侵犯,事后惊醒:你不是我男朋友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句话虽然本身带有贬义,但其实也蕴藏着真切的道理,毕竟只有兴趣相投的人才能成为朋友,所以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就会吸引到什么样的人与自己为伍。
2012年,广东有一名女子在熟睡时被男友的工友入室QF,事后才惊醒,惊呼“你不是我男朋友!”但是悲剧已经发生,他们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来维护自身权益,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受害女子的男友也难辞其咎。
这名女子就是小黄,她出生在一个边远农村,父辈都没有什么文化,她也是初中就辍学在外谋生,最后选择在广东佛山的禅城区落脚,并在这里认识了同为打工族的覃某,两人恋爱之后很快就同居住在一起。
覃某并不是个上进之人,恰恰相反,他从十几岁开始就混迹在街头巷尾的黑暗角落,认识了一群社会闲散人员,自己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整日无所事事,要不是因为父母已经养不起他了,他根本就不会认真找一份工作维生。
他的生活乐趣主要是两件事,一件是打牌,另一件就是吸毒,前者是在法律边缘试探,后者已经完全是违法行为,小黄在认识他的时候就已经知晓了他的陋习,但是她并不介意,甚至认为他这样很“潇洒”。
与这样一群人混迹在一起,似乎已经为后面发生的悲剧埋下了伏笔,这群已经不是青年的人蜷缩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住着廉租房,叼着廉价的烟,玩着自己赔不起的牌,日复一日,将人性中的惰性与恶一点一点放大着。
2012年10月22日,覃某又约了几个人到自己的出租屋里面吸毒,进行了丑陋的行为之后,他们得到了一种虚幻的、麻木的快感,随后覃某便张罗着打牌,有人还拿来了酒,一群本该为人生奋斗的人,如同蝼蚁一样聚在一起放纵着欲望。
转眼到了第二天凌晨,他们仍旧十分兴奋,小黄这时候下班回到家中,看见他们如同群魔乱舞,内心毫无波澜,径直洗漱睡觉,因为这样的场面她已经建立太多次了,而她也没有觉得有何不妥。
洗漱完之后她便走进卧室开始休息,而覃某他们依旧在外面玩牌,直到后半夜,覃某和其他几个人都已经困了,躺在沙发和地板上横七竖八地开始睡觉,而卢某此时却仍旧没有睡意,趁着大家都在睡觉,他悄悄走进了小黄的卧室。
小黄睡得很沉,并没有听见他进门的声音,甚至他钻进了被窝也没有发现有什么不对劲,一直以为是覃某进来睡觉了。得知小黄将自己误认为男友,卢某更加有恃无恐,肆意放纵着自己的行为。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事后他起身穿衣服准备出门,小黄这时候睁开眼睛突然发现不对劲,卢某的身材比覃某高大得多,因此她直接尖叫道:“你不是我男朋友!”
这声尖叫将外面的人喊醒了,覃某进屋的时候正好撞上卢某悻悻而逃,他瞬间怒不可遏,将他按在地上暴打一顿,其他人也觉得卢某实在是不厚道,因此也加入了打他的队伍。
发泄完心中的怒火之后,警方也已经赶到了现场,所有人都被带走接受调查,小黄则在警方的指引下完成了证据的提取。
卢某深知自己做了对不起朋友的事情,所以对罪行供认不讳,承认自己本来不该,听到小黄喊他“阿覃”之后便开始肆意妄为,确实犯了罪,愿意接受法律的严惩,也愿意对小黄作出赔偿。
卢某与小黄发生X关系时,小黄并没有强烈反抗,卢某也没有进行暴力行为,为什么他会构成QJ罪?这是因为QJ罪本身的认定要件是以下几种: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目的是发生X关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一般以为只有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女性才属于犯罪,实际上,在此罪的法律解释中就有“其他手段”一说,所谓的其他手段,就包括了卢某使用的这种以受害人意识模糊为前提,乘人之危的手段。
明知小黄当时处于熟睡状态且看不清他的脸,卢某还是完成了自己的行为,从小黄发现是他之后的求救以及报警等系列行为可以看出他已经违背了她的意志,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他为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最后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覃某以及其他人员没有犯罪,但是他们当晚在吸食毒品,也属于践踏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当晚所有在场的人除小黄之外都接受了应有的处罚,而小黄也因为遇人不淑,男友交友不慎而受到了伤害,这一次经历想必她也终生难忘,最主要的是她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尽早净化自己的圈子,防止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