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一女病人在医院惨遭男护工猥亵,护工:她长得太漂亮
医院是治病救命的场所,也是最能窥见人性和人生百态的地方。这里有饱受疾病侵扰的病人,有侍奉父母身边的子女,也有救死扶伤的医生,甚至还有心怀不轨的护工。
2020年,北京发生了一桩猥亵案,50岁男护工深夜潜入病房。对患病无法动弹的女病人实施猥亵。好在女病人的母亲就陪在身边,及时保护了女儿的清白。事后涉案男子主动到派出所自首,作案动机荒诞不已:只因为女病人长得太漂亮就忍不住对其下手。
家住北京朝阳区的李女士因饮食不规范感染了消化道疾病,在母亲的陪同下去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后建议李女士住院治疗,以免病情恶化。
2020年4月,李女士办理了住院手续,考虑到李女士的病需要动手术,术后很可能无法动弹,因此医院建议李女士请一名护工帮忙照顾生活。
护工是在医院里,受雇用于患者或患者家属方,协助护士对病号进行日常护理和帮助的工作人员。医院里的护工不属于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家政公司派遣到医院进行护理工作的员工。
按理来说李女士要接受手术,术后难以正常生活,请个护工会方便很多。可李女士的母亲却表示,自己能够随身随地守在女儿身边,不需要花钱额外请护工。因此李女士并没有请护工,可一名瞿姓男护工却对李女士非常上心,多次对李女士提供帮助。
这让李女士内心对瞿某产生了好感,可她怎么也没想到,瞿某之所以帮助自己,其实是为了实现内心肮脏的想法。原来瞿某看李女士长得年轻漂亮,产生了非分之想,对李女士提供帮助也只是为了打探情报。
2020年4月凌晨,瞿某趁病房内的病人和家属都已熟睡,偷偷潜入李女士的病房。确定李女士和李女士的母亲都已经睡着后,用手触碰李女士的私密部位,并意图对其实施猥亵。睡梦中的李女士被瞿某惊醒,可她刚做完手术没多久,即使想反抗也无法动弹。
眼看瞿某即将得逞,李女士立刻叫醒了一旁熟睡的母亲。母亲醒来后发现瞿某,当即准备制止。瞿某做贼心虚不敢反抗,立即逃离了现场。随后李女士和母亲找到医院护士,在护士的帮助下报警。
瞿某回家后心有余悸,从同事口中得知了李女士报警的消息,犹豫再三最终决定投案自首。2020年4月,警方对瞿某进行刑事拘留,朝阳区检察院也以强制猥亵罪对其提出公诉。
据警方调查发现,瞿某系北京本地人,初中文化程度,自考医疗护理师,并拿到了从业资格证。从1998年开始当护工,至今已有22年的工作经验。事发时,瞿某不仅是医院里罕见的男护工,还是住院部消化科担任护工组长。
据瞿某自己回忆,事发当天自己并不当值,在家喝完酒后意外来到医院并发现了李女士。李女士长得年轻漂亮,瞿某对她影响深刻,一想到李女士不久前刚做完手术,无法动弹,瞿某就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被欲望控制的瞿某,失去了理智,临时起意决定对李女士实施猥亵。可他万万没想到,李女士因病痛折磨睡眠很浅,瞿某刚触碰李女士就将其惊醒,最终瞿某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警方刑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强制猥亵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情节恶劣的,才会考虑5年以上。但朝阳区法院一审后却下达判决,判处瞿某有期徒刑1年,禁止从事医疗护理工作4年。这一判决引发了许多人的争议,许多网友都认为判刑过轻?
不可否认,一年有期徒刑的确相对较轻,但朝阳区法院如此判决并非没有道理。首先可以肯定,瞿某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但他在实施猥亵时惊醒了受害人李女士,并被李女士的母亲吓退,不构成犯罪中止但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此之外,瞿某在李女士报警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这让他又得到了从轻处理的机会。在《刑法》中还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当然这两点并不是瞿某从轻处罚的主要原因,在法院庭审前,瞿某主动找到李女士,并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取得了李女士的谅解。对于获得了《刑事谅解书》的犯人,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结合以上三点原因,法院最终才决定判处瞿某有期徒刑1年。如此看来,瞿某花了钱又没能成功犯罪,最后获刑1年,法院的判决也算是合情合理,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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