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纪实:2005年云南一起不伦之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2005年2月23日深夜,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公安局突然接到了一则报警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自称是大同镇某村的村民,名叫高华,他将自己的姐夫杀死在家中,现在来投案自首,承认自己的错误。
农村人格外讲究亲缘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深仇大恨才会让高华对姐夫朱平挥刀相向,砍死在家中?这一切都是因为一起不伦之恋引发的伦理悲剧。
赵家有两个女儿,大赵跟小赵,大赵贤惠能干,小赵灵动漂亮,在当地都很出名。大赵成年后父母将她许配给了一个名叫朱平的年轻人,一开始夫妻俩小日子过得还不错,可渐渐地朱平的本性开始暴露。
朱平根本不像他伪装出来的那般老实和善,他骨子里贪财好色,虽说娶妻当娶贤,大赵操持家务很有一手,但论起姿色来还是比妹妹小赵差了一点,在娶了姐姐大赵没多久,他竟然看上了尚未成年却已经出落得亭亭玉立的小赵!
一次偶然的机会,朱平借着上门做客的功夫,趁人不备QF了小赵。事后小赵委屈得直哭,赵父赵母也很心疼小女儿,但想想已经跟朱平成婚了的大赵,这家子只能当这事不存在,只是从今以后不再欢迎朱平上门。
朱平这样连小姨子都敢染指之辈,自然不会是什么良善之人,没多久就因为犯了别的事进了监狱。在进监狱前,朱平甚至还嚣张放话,不准小赵嫁给任何人:“你要是敢嫁给谁,我就弄死谁!”
朱平狰狞的模样让赵家人害怕极了,为了小女儿之后不再受到朱平的迫害,赵父赵母匆匆给她找了位丈夫,也就是开头打电话报警自首的高华。
高华是个老实憨厚的农家汉子,虽然长得高高壮壮,却没有什么心眼,对于自己能娶到小赵这么漂亮的媳妇是一万个开心,至于小赵已非完璧这件事,虽然他本来有点介意,但自从知道小赵是被人强迫后,这份介意就化为了心疼,他希望自己的体贴能够让小赵忘了曾经的阴霾。这个时候高华还不知道,强迫小赵的那个人,竟然是姐夫朱平。
朱平被关到监狱后并没有消停,他趁着可以外出给家人寄信的功夫,时不时就给小赵寄上一封恐吓信,一共寄了三十多封,每一封都在叫嚣着不准小赵嫁人,出来后还要跟他“好”,吓得小赵动不动就做噩梦。
这些信小赵从不敢告诉丈夫高华,她不敢告诉,也不知道怎么告诉,结果这事就一直拖到了朱平出狱。
出狱后的朱平知道小赵已经嫁人,气得在家砸坏了不少东西,对他来说小赵已经是他的人了,怎么能够容忍还有其他男人占有小赵?
2005年2月23日晚上,朱平来到高华家中。高华之前对朱平这个姐夫了解不深,虽然对他坐过牢之事有点介意,但伸手不打笑脸人,两家人好歹是个亲眷关系,所以高华并没有第一时间对朱平表达出介意,反而拍着他的肩膀拥他入门。
看到高华这么好讲话,朱平也放肆起来,直接都对高华提出了“换妻”的无理要求。当高华听到“换妻”两个字的时候,整个人都傻掉了,看到高华不可置信的眼神,朱平甚至得意洋洋表示:“我之前就跟你老婆有过关系,这事她都没告诉你吧?”
见到朱平对高华胡说八道,在一旁的小赵再也忍不住了,她强忍着对朱平的恐惧与恶心,上前斥骂道:“朱平你个浑蛋!你干过什么事竟然还敢提,我从来都不是自愿的,看在姐姐的份上当时我们家没找你麻烦,你竟然还敢上门!”
高华这个时候才知道,原来妻子说的曾经被欺辱过的事情,始作俑者竟然是姐夫!而如今姐夫朱平从监狱中出来,竟然还恬不知耻地继续想要占有妻子!
看着妻子崩溃地捧出那三十多封恐吓信,以及朱平对妻子的拉扯,高华脑海中那根名为理智的弦彻底断了。哪个男人能够眼睁睁看着妻子受到如此侮辱?曾经遭受了欺辱不说,现在还要被人找上门拉拉扯扯,至少高华忍不了。
暴怒的高华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就对朱平一顿挥砍,对朱平的左肩膀、胸部、面部、颈部等多处造成了严重创伤,没多久朱平就因伤势过重失去了呼吸。
在看到丈夫杀死了朱平后,小赵哭着抱住了他,似乎想要劝他逃走。但高华看着满地的鲜血,不愿让妻子独自面对这一切,也不想让自己成为阴沟里的老鼠,最终还是选择了拨打报警电话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华作为神志清醒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道用菜刀挥砍会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但还是选择这样去做,最终导致姐夫朱平死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高华一案并不能用常规的故意杀人罪来判断。
首先高华之所以杀死朱平,是因为朱平对他的妻子小赵曾经造成伤害,如今又继续造成伤害,对小赵进行了拉扯,对自己进行了侮辱,可以说朱平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高华的婚姻以及人身权利,高华对朱平的行为明显属于激愤杀人。
在杀死朱平后,高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自首,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这样的行为是可以酌情减刑的。
2006年1月17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高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付朱平家属3万元赔偿金。
这桩发生在云南的因不伦之恋引发的伦理悲剧就这样告一段落,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不是单纯讲究“以命抵命”,而是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等多种情况,在秉承法律的正直的同时,也会考虑到情理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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