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孩私入邻居家院子坠井致残,家属向邻居索赔35万,法院判了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因为住得近,来往自然较多,但这种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模式既可能让双方的情谊更深厚,也可能因为一些意外让双方产生矛盾纠纷,所以,邻里情谊更需要小心维系,以和为贵。
湖北省枣阳市南城董岗村就有这么两户人家毗邻而居,一户姓严一户姓陈,严家和陈家做了很长时间的邻居都没有起过任何的矛盾冲突,但因为严家的女儿小严,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竟然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原来严家夫妇有个女儿,姑且称她为小严,小严是个比较贪玩的女孩子,2019年7月20日那天,小严在自己家玩溜溜球玩得高兴,可一个不小心,溜溜球从窗口弹出去掉到了邻居陈家院子里,小严急了,立马跑过去找。
如果是以前,小严是肯定不能随便跑进陈家院子的,因为以前严家和陈家之间有一道隔墙竖着,保持两家空间的独立。但由于严家后来为了建造新房将隔墙扒掉,两家夹缝处就没有了隔断,小严就很轻松地从夹缝处进入陈家院子里到处找溜溜球。
没想到,球还没找着,小严却踩到了院中枯井的井盖上,陈家院子里的枯井,井盖与井口直径距离相差不大,也就是说稍微有疏忽没放正,人踩在上头立马就会侧翻,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小严这一踩上去井盖立马翻了,她直直掉入了井里头。
小严的父母发现女儿坠井之后立马将她救上来送医,经鉴定,小严伤残等级为九级,住院治疗了28天才出院回家休养,当时15岁的小严正读初中,严家夫妇就指望女儿好好学习考个好高中呢,出了这档子事女儿受伤不说,还耽误了学习,又花费了不少钱治疗,实在让他们很郁闷。
为此,严家夫妇要求陈家就小严在他们院中坠井受伤一事作出一定的赔偿,理由是事情发生在陈家的院子里,而且枯井井盖存在缺陷的安全隐患,陈家明明知道,却没有及时排除,所以,陈家应该对此负全责,起码要赔偿35万元。
但陈家人就觉得严家简直莫名其妙,不要说赔偿35万了,他们就算一分钱不赔,也是理所当然的。
原来,案发的时候陈家的房屋已经空置很久了,并没有一个人住。这屋子原本住着陈家老两口,老两口去世后,他们的一儿一女长期在外面打工,定居在城里,没再回到老家居住,偶尔才会回到老家来祭奠父母、打扫下卫生。
所以,陈家子女觉得既然小严坠井时院子里空无一人,是她自己不请自来私自跑到人家院子里,不小心踩到井盖侧翻坠落,过程中陈家人没有对她实施任何侵害行为,那么所有的责任都应该归严家头上,小严自己有责任,严家夫妇作为监护人,也要承担看护不当的责任,跟陈家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就这样,两家为了赔偿的事儿吵得不可开交,村里人帮忙调解也没用,就只能闹到法庭请法院公正判决。
那么从法理的角度,15岁的小严私入邻居家院子坠井致残,责任到底应该严家负,还是陈家负?
其实这个案子的经过并不复杂,只是涉及到侵权责任纠纷。严家和陈家都觉得对方应该负全部的责任,客观看待此案,严家的要求其实是不合理的。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现行《民法典》第1173条就有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严确实是在陈家院子里坠井致残,但小严作为一个十几岁大的孩子,对一般危险行为应该有判断的能力。
她没有经过陈家允许私自跑到了陈家院子里,找球的过程当中也没注意自身安全问题,不小心踩到井盖坠落,对自身损害就有重大的过错,而作为她的父母,严家夫妇也没尽到监护责任,所以严家这一方面本身的责任是不能被忽视的。
至于陈家子女,根据继承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他们在父母去世后依法继承了房屋,对房屋负有管理注意义务,所以对院子隔墙和枯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也应及时排除。
没有及时排除,就是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所以陈家子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法官考虑到陈家子女不是枯井的修建者,案发之前也一直没住在老家房屋中,而且小严跑到陈家院子里头更不是他们邀请,他们预料不到会院中的安全隐患会导致这种意外,不能过于苛求他们这方面的管理注意义务。
因此,枣阳法院综合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酌定老陈的子女仅承担10%责任,小严父母则承担90%的责任,老陈两个子女赔偿小严各项损失36252元,小严的父母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意,上诉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驳回了他们的诉求,维持原判。
虽然陈家子女对老屋安全隐患的存在没有及时排除存在一定过错,但很显然,小严的父母诉求也实在是狮子大开口,完全忽视了自身的责任,只把眼睛盯在他人的过错上头,法院的判决公平持正,而不是“谁伤谁无限有理”,或许严家父母应当把更多精力放在教育女儿注意安全上,这才能真正保护好女儿,避免类似意外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