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起3人同时爱上一个女孩引发的校园惨案
“青春”是个美好的词,它代表朝气,代表上进,代表无忧无虑也代表未来可期,虽然没有人能永远拥有青春,但永远有人正值青春。不能说在这个年纪相爱,但是大部分人都在青春中情窦初开,然而青春并不只有美好,青春也代表了无知,代表了莽撞,代表了不成熟,这也是为什么在青春里关于爱情的花一般不会开得太久,甚至还会因为冲动造成一些不好的后果。
2010年云南楚雄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惨案,高二学生李国阳持刀残忍杀害自己两名同学,杀人之后李国阳并没有逃走,被警方逮捕之后他仍处于恍惚状态。回顾这起凶杀案,留给我们最多的是心痛与反思。
李国阳幼年丧父,母亲对他并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关爱,从小缺少父爱的李国阳性格有点内向,母亲改嫁之后对他的关注更加减少,继父对他也没有太多的感情,李国阳在家中没有什么存在感。
在学校情况也差不多,成绩一般,长相一般,个头一般,平时比较安静,不跟人吵架也不跟人打架,平时不会有什么违纪的行为,偶尔上课会举手回答问题,这样一个男孩子在班级里并不惹眼。然而表面上风平浪静,内心早已风起云涌,青春一定是年少轻狂的。
李国阳有一个喜欢的女孩子,但是这个女孩并没有注意到他,由于性格原因,李国阳从来不敢主动去跟她说话,平时喜欢偷偷看她。她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女孩,虽然并不清楚别人是不是喜欢她,但是那些靠近她的男生在李国阳看来都很刺眼。
其中有两个男生就是他的室友,一个是徐谋宇,一个是汪某。
徐谋宇阳光帅气,个子很高,性格也好,不仅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在运动会上也总能拿到很好的成绩,他本来是走读生,父母为了让他和同学多建立联系和感情就要他搬到学校去住。汪某的性格也很外向,在男生和女生中间都很受欢迎,他从小就很懂事,据其母亲所说,周末回家汪某总会主动把衣服洗掉,从来不用她操心。
这两名男生其实跟李国阳的关系也还不错,李国阳还和汪某一起参加过4×100米的接力赛,取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但是这种淡淡的情谊并不能抵过心中的嫉妒,李国阳慢慢地不再愿意和他们一起往来。
2010年12月10日,李国阳又看到自己喜欢的女孩子在跟汪某和徐谋宇在说话,三个人不知道在说什么,看起来很开心,李国阳看到之后,不动声色地去了走廊。实际上他的行为根本没人在意,因为对别人来说,他到底是不是喜欢那名女孩子没人知道,那名女孩子愿意和谁说话也是她的权利。
12月11日上午7时,越想越觉得心中充满怨恨的李国阳持刀扎向了自己的室友,当时徐谋宇和汪某都在熟睡。尸检报告显示,汪某身中25刀,最深的一刀刺入心脏4.2厘米,徐谋宇身中19刀,伤口全在上半身,肩膀、手上、脸上,致命一刀在颈动脉上。
徐谋宇的父亲在楚雄市开发区做生意,平时见到儿子的机会比较少,得知儿子的死讯时,他泣不成声,称李国阳是一名“杀人狂”。汪某的家属同样痛苦,最让他们接受不了的是在整理汪某的遗物时,发现他和李国阳一起跑步得的奖状还在裤子的口袋里,李国阳的名字看起来分外扎眼。
李国阳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是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另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国阳当时未成年,但是已经年满十六岁,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相应减轻刑罚,然而他杀害与自己朝夕相处的同学,手段极其残忍,且受害者本身无任何过错,所以虽然未成年,但是他还是要以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来判决。
2011年3月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国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经人民法院裁定,李国阳获得了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所有家长都曾经年轻过,明白在那个特殊的年纪里人会有一些大胆和冲动的想法,也明白这个年纪的人并不能为自己的言语和行为负什么责任,所以拥有一个健康正面的两性爱恋观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两性的教育问题应该被更多家长纳入思考范围,小小的改变也许能为整个社会作出很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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