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住亲戚工地失足坠亡,家属让亲戚赔偿100万,韶关法院判了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是很奇妙,在不涉及利益的基础上,每个人都可以与人为善,但是只要一谈及钱财问题,就算是亲兄弟也要明算账,更不用说是本来就是不近不远的关系。
在人情社会,想要办一件事情最需要的就是人脉,在2020年这个特殊时期,很多工人都失去了工作,断了收入来源,在所有企业都举步维艰的时候,普通工人想要找一份工作就不得不找熟人介绍,但是“熟人”其实很难做,因为一旦出了差池,自己难免就要惹上麻烦。
黄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疫情出现之前,他每天都在各个工地上工作,只有天气不好的时候才能休息,但是一休息就意味着没有钱。有时候碰上连绵数天的大雨,黄某整个月都会颗粒无收。
这种情况很难存下积蓄,因此在2020年,黄某已经到了身无分文的地步,急需一份工作,一向好面子的他最后不得已四处求人给自己介绍工作,终于遇到了愿意带着他一起做工的李某。
李某自己是个小包工头,在韶关承接了一处自建房的工程,由于熟人之间算钱很麻烦,所以李某一开始并不想带黄某,看他实在是没有出路了才愿意出手帮一把。
黄某怀着不胜的感激与李某一同去往韶关,但是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住所。黄某身上的钱不足以交付押一付三的房租,他只想要随便找一个地方落脚就行,只要不会被雨淋,其他设施他一律没有要求。
尽管如此,李某还是爱莫能助,他只是一个小包工头,毕竟不是慈善家,所以也只能尽力想想办法。黄某于是请求自建房的房主郑先生给自己提供一个可以落脚的地方,郑先生同样爱莫能助,黄某这时候便提出就到未完工的自建房内休息。
“未完工”的意思并不是还没有装修,而是整个房子才刚刚有了一点雏形而已,整个房子除了不会漏雨进去,其他地方都是没有封闭的状态,钢筋和砖块四处都是,但凡有其他选择,黄某也不愿意睡在这里,但是现实就是没有给他选择。
郑先生看他实在是可怜没有拒绝他的提议,李某更是给他买了一些生活用品,还给她搬来了一个虽然破旧但是软和的沙发。本来是一番好意,结果就在几天之后的一个下午,黄某睡完午觉之后一起来就从二楼掉了下去,因为楼层很高且到处都是坚硬的材料,所以他当场死亡。
李某赶到工地之后吓得不轻,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以及通知家属,但是事情已经成了定局,送到医院也改变不了任何事实,黄某的家人虽然一开始感谢李牧,但是到了这个时候,他们认为李某对黄某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提供住所的郑先生也难逃其咎。
李某和郑先生这时候都感觉自己的好心错付,被反咬了一口。黄某的家属一直在索要赔偿,请求他们俩对黄某的死进行赔偿,最后将他们俩一举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有这样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黄某的家属将他们俩告上法庭的依据,就是认为他们俩对黄某造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要进行民事赔偿。
从人情角度来看,是黄某主动找李某申请工作机会,事后又主动找郑先生申请住在他的自建房,这一切都不是被人逼迫的,反而是他要求的,所以他家人将两个好心人告上法庭很不合适。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郑先生和李某两人确实有做得不合规范的地方。黄某跟着李某工作,作为雇主,李某有责任保证黄某在工作时间内的人身安全,黄某没有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但是是在开工之前坠落,所以李某对还是需要负一定的责任。
而郑先生虽然与黄某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但是在提供自家的自建房给黄某时,他应当做好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知一个四面都没有封闭的楼房很容易发生事故还是让黄某入住,这为黄某的死亡留下了隐患。
不过在整起事件中,黄某自己的责任最大,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理应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应当有风险规避意识,明知道楼下都是钢筋水泥,楼上四面没有封闭,他还是铤而走险睡在这种环境中,对自己的安全不够重视,最后才引起了悲剧的发生。
所以武江区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时,认为黄某自己需要对这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李某和郑先生分别承担10%的责任,依法判决李某和郑先生各向黄某家属支付10万元赔偿。
李某和郑先生两人都没有再提起上诉,此案告结。对黄某来说,生活已经窘迫到了这般境地,活着无疑就是最大的希望,但是因为他自己的疏忽,最后酿成了悲剧,也给他的家庭带去了极大的打击。
而郑先生和李某两人虽然出于好心,但是因为做事情不够妥当所以为自己惹来了麻烦,郑先生的房子更是还没建好就已经出了人命,这对他来说想必也是巨大的阴影,这一经历值得反思和警醒。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仅供叙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