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贼被男子踹倒后身亡,家属起诉车主索赔112万,青岛法院判了
在很多因民事纠纷而起的案件中,“恶人先告状”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不过这种现象一般都出现在“恶人”出现了严重问题的前提下,行为人要么就是受了重伤,要么就是丢失了性命,毕竟在明知自己不占理的情况下,只有丢失了性命才显得“有理可讲”。
但是法理和情理并不是一回事,情理上可能讲究“死者为大”或者“谁死了谁有理”,而法理讲究的是因果关系,所以在很多时候,即便有过错的一方死了也不能将责任全部推到原本的受害方身上。
(图片皆来源于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
发生在山东青岛的一个案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情况,有一名偷车贼在偷车过程中被车主一脚踹倒后身亡,家属起诉车主并索赔112万元,青岛法院最后的判决给了这起案件一个公道。
本案的受害者,也是后来站在法庭上的被告方,此人姓葛,是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虽然没有一份十分体面和稳定的工作,但是不偷不抢,收入也能够养家糊口,因此日子过得平凡而稳定,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居然会扯上一场人命官司。
这天上午,他走进了一家快餐店,将自己的电动车停在了店外的小巷里面,吃完饭出来的时候,他原本停车的地方已经是空空荡荡,自己的车子早就不翼而飞,心下满是恼怒的葛某遂问附近的餐饮店老板是否看到了有人偷他的车,对面的店铺老板还真提供了线索。
他称有一名上了年纪的人在路边推走了一辆车,没有钥匙,看上去走得很吃力,由于店老板不知道这个人究竟是盗贼还是车子没电了,所以没有进行阻止,随后他给葛某指了一个方向,并称那人应该走得不远。
葛某赶紧顺着老板指的方向追了过去,果然跑了几百米之后就看到有个人推着自己的车在走,葛某追过去的时候怒气不断增加,到了那名偷车贼旁边,他忍不住上前狠狠踹了对方一脚,一下就将对方踢到了地上。
葛某赶紧将自己的车扶了起来,本来还想将偷车贼打一顿,但是看到对方躺在地上捂着胸口表情痛苦,他决定再看看情况。这是偷车不成想要碰瓷?葛某一开始这么想着,但是很快就推翻了这种猜测,因为这名五十岁左右的男子看上去确实很痛苦。
为了不让他出什么意外,葛某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看着他上了救护车,葛某便不再关心这个盗贼后来的情况,毕竟那个人差点偷了他的车,所以拨打急救电话已经是仁至义尽。
这名偷车的男子姓曹,已经五十几岁,早就有了家庭,家里也不差这点钱,但是他就是喜欢偷鸡摸狗,本身就患有冠心病,偏偏还喜欢干这种“刺激”的事情,被葛某发现之后他就已经处于极度恐惧的状态,被踢了一脚更是感到害怕,所以直接引发了冠心病,尽管送到了医院抢救,最后还是因为心脏骤停而死。
曹某的家属得知之后悲痛欲绝,但是他们认为曹某虽然有冠心病,但是以前一直好好的,根本就没有生命危险,所以肯定都是葛某那一脚造成的,因此一举将葛某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要丧葬费4万元,死亡赔偿金108万元,合计112万余元。
如果葛某造成了侵权,则曹某的家属向他索要民事赔偿是正常合法的行为,因此曹某家属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应允需要看葛某是否造成了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两条规定就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前者是行为人确实做了侵权的事情,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后者则是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葛某与曹某这一情形应按照过错侵权原则进行评判,所以如果葛某完全没有过错,并且与曹某的死完全没有因果关系的话,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医院给出的鉴定结果是曹某因为心脏病而死,这就已经说明了葛某与曹某的死亡关系不大,但是葛某那一脚是否应当、是否就是导致曹某心脏病发作的原因才决定曹某是否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
曹某当时正在偷盗车辆,正在对葛某的财产安全进行威胁,所以葛某这个时候追上去进行制止是完全合乎情理的行为,在不知道曹某有冠心病的前提下,将其踢一脚也是合理的行为,但是他那一脚的力度过重,让曹某受到了极度的惊吓,这种程度的“防卫”已经超出了应有的限度,成为了曹某死亡的诱因。
所以葛某应当对曹某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审理之后,法院判定葛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曹某家属5.6万元,曹某偷车且因为心脏病死亡,承担95%的责任。
曹某的家属对这一判决并不满意,认为葛某赔少了,而葛某也不满意,认为自己应当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所以双方都要求二审,不过二审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一审法院审理得当,责任划分适当,所以维持原判。
从人之常情的角度而言,葛某的车差点被偷走,事后还要赔偿5万元似乎让人难以接受,但是曹某的死毕竟有他“推波助澜”的原因,所以他还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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