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8岁白富美250万重金求子,甘肃壮汉赶前去赴约酿悲剧
2013年,甘肃省酒泉市曝了一起特大诈骗案,当地村民因为轻信重金求子的骗局,给所谓的女富豪疯狂转账27万,最终闹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据调查,受害者是甘肃酒泉市的一个普通农民老王。
2013年5月的一天,他在玩手机时收到了一个陌生人的好友申请,在聊天过程当中,他发现这名女子因为丈夫车祸无法生育,现在希望出钱250万找一名健康男性共孕,等事成之后就买断父子关系。
看到这一个消息后,老王有一种被金钱砸晕的快感,他感到自己多年贫苦的生活即将要告一段落。
但与此同时,老王还保持着自身的警惕性,他不断的在这名女子的空间内验证她的消息。
而当打开这名女子的空间后,他更是被琳琅满目的奢侈品所惊艳到,就这样,老王再也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
他决定要抓住这个机会,早日咸鱼翻身,于是二人就围绕着重金求子这一话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
可老王没有想到,此时他也步入了对方所铺设好的陷阱当中,起初老王和该女子签订了相关合同,而更让老王感到深信不疑的是,这名女子发完合同后表示自己可以先打50万元让他安心。
可就在老王老王即将梦想成真的时候,女子也表示希望他能够转300元表示诚意,老王二话没说便将钱转了过去。
三天后,女子告诉老王自己即将从福建省飞到老王的所在地,并订好了酒店约其见面。
老王更是提前到酒店进行等候,可他左等右等也没有见到这名女富婆,反而是被她以各种理由不停的要钱。
此时的老王早已鬼迷心窍,他不顾女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前后共计转账接近10万元。
就这样,从2013年5月到6月的一个月内,老王总共给女子转账二十二次,涉案金额更是高达27万元,他花光了所有的积蓄甚至还借下了大量的网贷。
可就在他再次拨通女子电话时,对方却显示早已关机。
等到他感到情况不对前去向民警求助时,才发觉自己早已被骗。接到报案后的警方更是顺着转账记录和取款人的这一线索进行追查,最终警方将这名所谓的富婆抓捕归案。
原来这名女子和丈夫只是一个普通人,他们只不过是利用这种重金求子的信息来诈骗他人钱财,二人也因为已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重金求子实质上就是借精生子,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
即便有人真的愿意与他人签订这种求子合同,法律也不会认可这种合同的效力,而所谓的由律师事务所代理、由公证处公证、由工商局备案更是无稽之谈,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发生。
诈骗立案标准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及以上的行为。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以刑罚,该罪要求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类似于本案中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
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李女士伙同自己的丈夫前后诈骗老王共计27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严肃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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