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起因“借腹生子”引起的家庭伦理悲剧
案情回顾
张小妹(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出生于一个农村家庭,从小家庭条件就很差,为了给家里减轻负担,刚满二十岁时,她便跟着同乡来到上海打工。
听老乡说,上海经济发达,有钱人比较多,有钱人雇佣保姆干杂活,尤其喜欢干活利索的,而且工资也很高,干一个月挣得钱比种几年地的钱都多。
张小妹一到上海就来到劳动中介公司挂号,期待找一份保姆的工作。
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正好有一对夫妇想要找个保姆照顾多病的母亲,薪资丰厚、包吃包住。
张小妹听后十分满意,便在中介的联系下来到了那对夫妇家。
雇主姓金,是一家工厂的科长,他妻子董某也在工厂中做文员。两人都是40多岁,穿得很体面,还开着轿车。
张小妹刚进门打量一番,非常羡慕夫妻俩的优渥生活,但是在他们家里却没有发现需要照顾的老人。
董某解释说,老人还住在养老院里,明天把她接回来。
晚上的时候,张小妹给夫妻俩做了一顿丰盛的晚餐,夫妻俩对她赞不绝口。
等到即将睡觉的时候,董某告诉张小妹客房被占着暂时没法用,让她跟自己将就一下睡在卧室里,她丈夫金某睡沙发。
董某非常热情,张小妹推辞不过,不好拒绝,就和董某睡在了一起。
半夜的时候,她忽然感觉到有东西压在身上,她猛地睁开眼,竟发现是金某。而此时,董某则牢牢地压着自己的双手。
他两人一改白天和蔼的态度,变得面目可憎。就这样,在夫妻两人的强迫下,张小妹被金某侵犯了。
天亮的时候,夫妻俩去上班的张小妹被两人反锁在家里。整整八天后,金某偷偷对她说,自己已经厌恶了董某,因为她生不出孩子。
他想和张小妹结婚让她成为城里人,张小妹不同意,金某他威胁称,要把张小妹被人糟蹋的消息散播出去,让她没脸见人。
终于,在金某的威逼利诱下,张小妹不得不同意和他结婚。结婚后,金某虽然当着外人的面和她浓情蜜意,可是在家里经常殴打她。
当她生完儿子之后,金某就把她轰出了家门,并重新让董某住进了新家。
她一打听才发现,金某这一年多的时间和自己在家里做夫妻,在外却仍旧让董某以妻子的身份自居。
金某左拥右抱,过着一夫两妻的生活。
张小妹这才反应过来,金某只是把她当作生育工具,现在她生了儿子,也就没了利用价值,自然被扫地出门。
张小妹非常生气,就在结婚的第三年,她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了法庭,状告金某强奸罪、重婚罪。
最终,最后金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本案中,金某和董某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张小妹的人身权利。
生育是妇女独有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结婚自由也是个人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威逼利诱的手段来侵犯生育、结婚的自由。
本案中,张小妹是在金某的胁迫下与其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见,被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的,但是法律同时规定了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张小妹与金某结婚三年,生育了一个孩子,又无证据证明金某一直在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所以她无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来解除与金某的婚姻关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金某与张小妹结婚期间,他仍旧以夫妻的名义与董某在一起,构成重婚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金某强行与张小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证据确凿,那么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但是,根据张小妹单方陈述,他们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已经过去三年,且发生关系后就领取了结婚证,还生育了一个儿子,从证据上讲金某很难被认定为强奸罪。
董某作为一位女性,能构成强奸罪吗?
女性不可能直接构成强奸犯罪,但是女性如果在男性实施强奸犯罪的时候提供了帮助的,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本案中,董某在金某实施强奸时协助他控制了张小妹,她可以构成强奸罪,但是和金某一样,由于证据的灭失无法追究。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董某作为女性,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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