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大学生被包养,三年堕胎三次,因一场争吵引发悲剧
导语:
清代诗人袁枚的《苔》中写道,“白日不到处,青春恰自来。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
这两句诗的意思是,在阳光不能照到的地方,苔藓却照样按自然规律顽强地生长。虽然苔藓花和米粒一样渺小,但也像牡丹花一样开放。
逆境成长总是不会事事如意,但是人不要害怕自己的自然条件不如他人,只要敢于奋斗,在人生的道路上,照样能取得成功的硕果。
如何利用自己的青春年华,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有些人通过踏实肯干得以立足于城市之中,有些人却想走捷径,结果付出的代价也是惨痛的。
高档小区的女尸
2013年4月,XX省当地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在一所高档小区发现了一间屋子散发着臭味,闻起来很像尸臭味。
警方赶到后联系了物业,发现房主很久之前就“消失”了,有三个月没有交物业费了。于是警方决定找来开锁工人将房门打开,在开锁工人打开房门之后,一股尸臭味立即涌了出来。
办案民警发现地上有拖拽留下的血迹,走到厨房才发现地上躺着一具女尸。
随后,现场民警将此事上报给了上级,不一会儿,几名勘察技术人员和法医就来到了案发现场进行勘察。
法医发现死者的头部曾受过类似锤子形状的工具袭击,从而导致了颅脑损伤,根据尸体的状态,警方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在三个月之前。
根据物业人员表示,这间房子的主人名叫赵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时年45岁,是一名公司的经理。3年前,赵某带着死者孙某买下了这间房子。
但是在案发三个月之前赵某就离开了,到现在也没有回来过一次。
办案民警怀疑,赵某的“离开”绝对和孙某的死脱不了干系,于是,警方连忙追查赵某的下落,同时对孙某的情况进行调查。
这时,法医传来了一则消息,在尸检的过程中,法医发现死者体内残留着男性的JY,证明死者在之前发生过X行为。
2013年5月25日,警方在XXX省找到了“失踪”的赵某。在回省的路上,赵某对自己包养、杀害孙某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青春靓丽的女大学生与仪表堂堂的成功男士
2009年6月,23岁的孙某从XX大学成功毕业,在毕业会上结识了刚刚升为经理的赵某。孙某看着帅气多金的赵某心动了,于是主动地来到了赵某身边敬酒。
赵某看出了孙某的意思,不动声色地将自己的联系方式交到了孙某的手上,当晚就在一家酒店发生了关系。
此后,赵某经常背着妻子来找孙某,时不时地还带孙某去旅游,两人开始了暧昧关系。
但是得到赵某喜欢的孙某并不满足于此,她想要更好地生活,也需要一个更能加固两人关系的保障。
所以,孙某想出了一个办法,事先将酒店房间里的BYT扎出小孔,在其怀孕之后就可以用孩子来“拴住”赵某。
一个月后,孙某成功怀孕,她将此事告诉了赵某,但是赵某并没有显得十分开心,反而劝孙某去打掉这个孩子。
赵某称孙某还小,所以过两年再生孩子正合适,他承诺会在孙某堕胎后给孙某2万元的补偿。
孙某得到了好处,立马答应了赵某的要求,第二天就打掉了肚子里的孩子。
三年堕胎三次,他究竟欲意何为
2010年5月,孙某发现自己再次怀孕,高兴地将此事告诉了正在刷牙的赵某。赵某停下了刷牙的动作,漱了口水对孙某说要打掉这个孩子。
这时,孙某有些不太高兴,气冲冲地回到了房间,开始摔东西。
赵某见此,立马开始哄孙某,承诺这是最后一次,因为现在是他事业的上升期,所以现在不能有孩子。
赵某见孙某还没有答应,于是就承诺给孙某在高档小区买一间房子,孙某听到后不一会儿就答应了赵某的要求。
但孙某那时候并不知道,赵某早已结了婚,而且有了一个2岁大的孩子,对于赵某而言,孙某只是一个“工具”。
2011年9月,孙某又一次怀上了孩子。她很是欢喜地将此事告诉了赵某,却不料赵某还是一番推脱,让孙某打掉这个孩子。
这次,孙某没有答应赵某,因为在失去两个孩子之后,她实在不忍心将这个小生命杀害。赵某感觉到孙某这次的态度很强硬,于是在表面上答应了孙某的请求,第二天就将堕胎药下到了孙某的果汁里。
一个小时后,孙某就开始流血,又一次失去了孩子。
时间转眼间就到了2013年1月,在孙某失去孩子到现在,孙某和赵某的关系远不如当初那么亲密,两个人总是因为一些小事争吵。
2013年1月4日,孙某发现了赵某早已有了一个5岁大的儿子,并且他们的家远比自己现在住的房子要好得多。于是,当天晚上两人就因为这件事情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孙某以赵某包养她的事情作为威胁向赵某索赔30万元,而且还说要拿着这笔钱去找更适合孙某的年轻男子。
赵某听到这句话后愤怒不已,拿起了厨房的锤子将孙某杀害。事后将孙某的尸体拖到了厨房。
赵某想起了孙某的那句“找别的男人”的话,对孙某的尸体实施了QF。最后,他将房间里的钱全部带走,离开了房间。
律师观点
本案中,因为孙某和赵某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孙某多次扬言要甩了赵某,去找更年轻的男人。
争吵过程中,孙某以将赵某出轨的事情告诉其妻子为威胁,逼迫赵某赔偿30万,一怒之下,赵某将孙某杀害,事后还对孙某实施了QJ。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赵某用铁锤将孙某杀害,其行径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定赵某犯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