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将夜店少爷带回家中过夜,因为一根头发酿悲剧
案件回顾
生活中我们常说,有其因必有其果,事情的结果往往就孕育在原因之中,目的往往也存在于手段之中。
在佛教经典中也主张所谓的因果论,强调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今天这起案件的主人公王梦洁(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就是因为不甘寂寞,流连于夜店之中,最终因为自己的不轨行为留下祸端,引发了悲剧。
王梦洁和丈夫梁卫国结婚已经长达七年,按道理来说夫妻二人的感情生活还算幸福。
可实际上梁卫国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出差,和王梦洁在一起的时间少之又少,而两个人迄今为止也没有自己的孩子。
直到有一次,梁卫国在回家之后发现妻子王梦洁对他的态度十分冷淡,完全没有了曾经恩爱时的热情。
梁卫国凭借着自己男性的直觉感到妻子在感情上可能出轨了,更让他感到疑惑的是,妻子在自己面前从来是不冷不热,而每次出门后总是笑容满面,显得十分开心。
可即便如此,梁卫国也一直没有找到王梦洁出轨的相关证据。
直到有一次他在收拾屋子的时候,在床上发现了一根短发。因为自己光头,这根头发明显不属于二人,此时梁卫国更加坚定了心中最初的那个想法。
本想着等收集好证据后再质问妻子,可没成想,在发现头发的那天晚上,梁卫国就没忍住询问王梦洁是否出轨其他人。
在他的不断追问下王梦洁也交代了自己和一个名叫“叶岚”的男子交往过密,二人是在KTV中认识,而且王梦洁还保证自己今后会和这名男子断了往来,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梁卫国看到妻子诚恳的道歉后,心理平衡了许多,便也不再提及此事。
实际上王梦洁口中这个名叫“叶岚”的男子,就是当地夜店的一名少爷,原名叫作张久鹏。王梦洁曾经在丈夫外出期间和这名男子发生了不可描述之事,并将其带到家中同居。
虽然口中说着原谅了妻子的出轨行为,但梁卫国的心里却始终不能放下。于是他根据妻子的描述便找到了那家夜店,甚至点名叫张久鹏为自己服务。而梁卫国则事先将准备好的迷药加入到酒水当中,等张久鹏喝下后将其带出了夜店。
虽然在这一过程当中张久鹏是被梁卫国掺扶着走出去,但这种事情在夜店内也是见怪不怪。离开夜店后,梁卫国将张久鹏带到河边,并在其脚上绑上一根绳子,另一端系上一块儿巨大的石头。
就这样,梁卫国将人和石头丢进了河里。这之后,他也是迅速的离开了案发现场,并以工作为由逃往了外地。
直到一星期之后,派出所接到报案,声称某夜店内一名工作人员离奇失踪。最终经过警方的层层调查,终于将嫌疑人锁定到了梁卫国身上。
而梁卫国在警方的质问当中也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梁卫国也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律师观点
人在面临情感问题的时候,因为一时冲动很可能会引发很多的激烈冲突,甚至是直接杀死,对于这种情况杀死了第三者的话,自己所面临的刑事处罚是如何的呢?
事实上,不管被杀害的对象是第三者还是谁,同样是生命权受到侵害,故在“法”上是按照故意杀人来量刑定罪的。
在社会上的情感或道德舆论中或许会对第三者予以遣责,但道德舆论在这时代替不了法律,也就是说第三者的介入尽管不对,但在法律上第三者的生命权是受保护的。
量刑是考虑到作案动机、手段、造成后果以及悔改或立功表现等综合考虑,在被害人是第三者的话,也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参考的因素。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他人的机体,使其生命在自然死亡时间之前终结。
首先,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实行正当防卫或执行公务而剥夺他人生命,不构成犯罪。其次,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枪击、刀砍、斧劈等,如本案中梁卫国将张久鹏溺死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须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图财等。但动机不影响此罪的成立,只构成量刑的情节。
综上,梁卫国因为妻子出轨心生怨恨,所以才将张久鹏迷晕后溺死,而且在案发后梁卫国并没有第一时间认错悔错,因此最终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