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女子为钱答应与两个男人过夜,却因先后顺序酿成血案
原标题:2015年,北京女子为钱答应与两个男人过夜,却因先后顺序酿成血案
2015年3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派出所接到报案,某小区出租屋发生了一起命案。然而当警方赶到现场调查后,却发现报警的女子张某兰与另一男子付某魁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在警方的审讯下。张某兰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她为钱答应跟两个男人亲热,没想到的是两个男人却因为先后顺序引发了血案。
张某兰是山东菏泽人,才刚来北京工作不久,原本她在老家以务农为生。结过婚,但跟丈夫的感情不是很好,出来打工之前就离了婚。由于丈夫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明显优于张某兰,能给孩子的物质生活提供更好的条件。孩子被判给了张某兰,所以张某兰自外出打工起,便一直想着多赚点生活费好夺回女儿的抚养权。

无奈她的文化程度不高,结婚之后又长期在老家待着,想要找到一个好的工作并不容易。于是为了钱,她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身体,以此在短时间内换取较多的钱财。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在我国受到法律禁止,其实属于违法行为。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如果被警察抓住,至少得面临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张某兰不是不清楚,可她没有办法,甚至于为了能尽快攒钱日夜不休的招揽生意。在她的努力下,渐渐积累了一批熟客,其中包括付某魁与乔某印。案发前一天,付某魁通过手机跟张某兰约定了交易,并在第二天按时赴约。然而没想到的是,就在付某魁去的前几分钟,乔某印先到了。张某兰有些为难,两边都是熟客,放弃哪一个也不好。

便想着先跟付某魁交易,随后跟乔某印交易,毕竟付某魁是前一天就联系好了的。问题是乔某印不答应,他坚持要先交易,于是两个人就吵了起来。张某兰想要阻拦,碍不住两个大男人吵得太厉害,甚至发展到动手的地步。她一个柔弱女子,在旁边看着,也不敢怎么样。其实这个时候,张某兰就应该去叫人,如果当时叫了人或许能避免这出悲剧。
但她顾念到自己的“生意”是违法的,怕叫了人之后报警,一查查出这些龌龊事。选择了默不作声,眼看着付某魁将乔某印打倒在地,眼看着乔某印昏迷过去。她不仅没有叫人,甚至没有叫急救车,任由乔某印躺在地上。随即,张某兰与付某魁进行了交易,待事了之后才想起来乔某印。刚想招呼乔某印起来交易,却惊恐的发现,他已经死了。

就在他们转身进屋交易的时候,躺在地上的乔某印,渐渐停止了呼吸。对于乔某印的死,无论是付某魁还是张某兰,都有一定的责任。首先付某魁,他出于想要先招嫖的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乔某印身体健康的结果时。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非法损害乔某印身体健康的故意,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结果显然已经造成了情节严重,付某魁伤害乔某印后,不仅不及时送医。反倒是任由乔某印倒在地上不管,直接导致了乔某印的死亡,他作为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疑应当为自己故意伤害、不送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犯罪事实来看,付某魁的量刑至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同时还应当给予乔某印的家属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
至于张某兰,她没有直接参与殴打,事先也不知道两人的殴打。只是旁观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没有规定旁观者构成犯罪,所以张某兰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不代表她的行为无辜。她MY是事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乔某印属于她的嫖客。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张某兰对于乔某印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却在乔某印受到伤害之后,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某种程度上来说,乔某印的死亡,与她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有一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