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昆明一美女导游惨遭奸杀,凶手交代:怪她生得太好看
人对美丽的事物总是有股向往之情的,但对待美好的事物,一般只能采取远观的态度,若走近去亵玩,将要面临的也许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谴责,还有来自法律的重罚。
在昆明就有这样一则案例,一名男子因为垂涎女子的美色,不仅将其奸污,还灭了女子的口,事后大言不惭地说,是因为她太美了。有人说,去公园里摘朵花都要受到公共道德层面的口水围攻,更何况是杀人,如何不上台面的借口只能深夜用来安慰自己了。
出生于黑龙江鸡西的杜治国从来就展现了他的犯罪“天赋”,小小年纪不读书,整天跟着社会不良人士瞎晃,后来初中都没有读完就早早步入社会。在社会上闯荡的杜治国很快也成为了不良人士,没多久就因为抢劫罪被警察逮捕,被关押几年后,杜治国收拾行囊来到了昆明打工。
在监狱中的这几年,杜治国不仅没有得到改造,而且还跟着狱中的混混练大了胆识,可能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杜治国在出狱后,并不能良好地融入正常的社交关系。
杜治国在一家货运公司上班,在公司呆了三年,连同事的名字都记不住,同事们对于孤僻、不合群的杜治国,也保持着敬而远之的态度。有一位同事自述,有一次看见杜治国的眼睛,仿佛看见了邪恶,自此之后,完全没有和他打交道的心情了。
杜治国经常在路上闲逛,没有目的地,也不买商品,只是盯着路上的行人,尤其是年轻漂亮的女性,像一头被恶魔附身的狼。
2010年4月,杜治国在有一次闲逛时,看见了漂亮的李某,李某是昆明一名导游,因为长期锻炼,身材姣好。杜治国在瞬间就起了邪心,他终于要实施心中的恶念了。李某在花店买花,想着能够装饰房中的环境,在花海中挑选的李某完全没有想到身后尾随着一个恶魔。
杜治国一路跟着李某回了家,在李某用钥匙打开了家门后,杜治国飞快地冲向李某,用脚抵住门,随后双手环绕李某,将李某推至房内,用力带紧了房门,受到冲撞的李某还没有反应过来,就已经被杜治国压在沙发上。
李某不停地挣扎,大声呼叫,杜治国没有发声,用那双罪恶的眼睛看着李某。他抬头往房间里看了一下,抓过客厅桌上的抹布,堵住了李某的嘴,再用力扇了李某一个耳光,李某的脑袋被扇得往左边偏,眼前很晕。
可李某知道,接下来她将要面对什么,可就算她的体力好于一般女生,也抵不过整天跑货的杜治国。杜治国在控制住李某后,便开始撕扯李某的衣物,李某陷入了一种绝望中,眼角不自觉地流下泪水,李某的挣扎最终都消弭于杜治国的Q犯中。
而杜治国在Q犯完李某后,展现得并不是犯罪后的惊醒或悔恨,他只想着,反正已经犯法了,要不直接灭口,免得被警察抓到,脑海中闪过这个想法的杜治国是个“行动派”,对已经奄奄一息的李某施加了最后一道伤害,用刀拿走了李某的生命,随后将其抛尸在了小区的草丛中。
而杜治国也不想空跑一趟,做完抛尸的事情后,在李某家中扫荡,将值钱的财物全部带走。好像很得意于自己的行径似的,杜治国居然还用纸写了一份自述书,从头到尾介绍了自己杀人的动机和过程,还留下了自己的名字,生怕警察找不到他。
从一开始的灭口是为了怕警察找到,到如今的留纸条自曝。杜治国已经自我矛盾,他的内心畏惧死亡、害怕刑罚,可他也希望自己惊天动地的行为被人看见,好像被人看见会显得他多了不起。在纸条的最后,杜治国还叫嚣警察,说他还会继续作案,除非警察在他作案之前找到自己。
警察接到小区报案后,立刻就派出警力,对此事进行跟踪,从死者李某身上提取到了DNA信息,而小区的监控也捕捉到了杜治国的面貌特征,警察立刻全网发布了杜治国的通缉信息,杜治国法网难逃。
2010年5月初,全国都在放劳动节假,而杜治国的恐惧心理却占了上风,对警察的嚣张派头已然全无,他来到昆明市公安局,对警察说,网上说,自首能够减轻刑罚,所以我过来自首。
就算杜治国不来自首,警察根据现有的证据和对杜治国踪迹的搜索,抓住他是指日可待的事。而杜治国的犯罪情节相当恶劣,就算他来自首,也不适用于我国法律对于自首的要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对杜治国这种情节严重的杀人犯,对他从轻处罚,并不能适用他的罪行,抵消他的罪孽。
在杜治国案件中,根据尸检和具体犯罪细节确定,杜治国是先犯了QJ罪,后故意杀人,并不是QJ过程中致人死亡。因此法院以QJ罪和故意杀人罪,对杜治国提出审判,两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杜治国得知自己的处决结果后,一脸的难以置信,甚至觉得处罚过重,可对于李某的家属来说,杜治国就像来自地狱的恶魔,不杀不足以平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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