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私生子”有些什么权利,谁来保护他们?
私生子是带有点贬义的称呼,指的是非婚生子,而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的母亲是父亲的情人,对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合法妻子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但孩子也很无辜,孩子不能决定自己的出生。
所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他的合法妻子并没有离婚,离世后,非婚生子女所继承的是生父个人的部分遗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审理宣判过一桩“私生子”与生父的合法妻子打遗产官司的案例。
秦某与李娟结婚19年,虽未生育子女,但感情还是相当不错,如果不是一场意外夺走了秦某的生命,两人或许会相伴到老,然而正当李娟为秦某的离世伤感之时,一名自称是秦某亲儿子的孩子秦俊跑了出来,表示他享有继承权,应继承秦某的一半遗产。
一开始,李娟并不相信秦某会背叛两人的婚姻,认为秦俊在撒谎,但秦俊说,秦某的兄弟姐妹、同学以及朋友都知道他的存在,秦某生前曾多次带他去过见过这些人,并且没有隐瞒他的身份。春节的时候,秦某还带着他去拜过年,他的生活费用也都是秦某支付的。
秦某甚至还拿出了一份亲子鉴定,这时候,李娟就像是做了一场大梦,随着秦某的离世,婚姻背后丑陋的真相浮出了水面,李娟从震惊中回过神来,只觉得心中憋着口气,又怎么可能同意与秦俊分割遗产?
秦俊及其母亲便将李娟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秦俊系秦某亲生儿子的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决秦俊与李娟共同继承秦某的遗产,秦某遗产的二分之一由秦俊继承。
虽然秦俊的母亲是秦某的婚外情对象,秦某系非婚生子,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秦某的父母已不在人世,且秦某与李娟未生育子女,故秦某的遗产依法由秦俊、李娟继承。
但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两套讼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秦某留下的遗产只占其中一半,由秦俊、李娟进行分割。那么秦俊应分走一半吗?
虽然秦俊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但秦某在与李娟的婚姻存续期间对李娟有所隐瞒,在外生子,根据相关法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秦某,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但这笔抚养费应从秦某的个人财产中支出,而不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秦某对秦俊的生母是否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虽未有证据可证明,但秦某婚内出轨,并生育了孩子,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可认定秦某系婚姻中的过错方。
综合种种情况,法院认为在分配秦某的遗产时,应对李娟予以适当照顾,依法作出判决,秦俊继承秦某遗产的40%,也就是两套讼争房产的20%;李娟继承秦某遗产的60%,即两套讼争房产的30%。另外,两套讼争房产剩下的50%是属于李娟的个人财产,秦俊无权继承。
不过此事的发生,对李娟的情感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打击,久久无法释怀。
但通过该案可知,法律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侵害配偶的合法权利,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非婚生子女固然无辜,但配偶也是无辜的,不能只要求众人理解非婚生子女的尴尬处境,也应当理解配偶的遭遇。
不过非婚生子女也并非只指婚外情行为所生子女,还包括婚前所生子女、离婚后所生子女、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所生子女以及被QJ后所生子女,人与人之间的出生不尽相同,因此并不能以非婚生子女为由剥夺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孩子的生父母则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将孩子抚养长大,让孩子接受教育,而非婚生子女长大后,对年老的父母也应当尽到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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