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上海一女病人住院期间跳楼轻生,家属索赔237万元,法院判了
《2022国民抑郁症蓝皮书》的用户调研结果显示,62.36%的人经常感到抑郁,从性别视角出发,女性抑郁占比高达68%,是男性的2倍,一般多发于产后和更年期。
随着人们对抑郁症的深入研究,发现在高速发展的社会,它已经成了仅次于癌症的第二杀手,重度抑郁患者往往有轻生倾向,需要家人时时看顾,并进行积极治疗。
小芳是一名重度抑郁患者,但其家人对此病症的了解并不深入,也许是因为疫情隔离的原因,她没有得到有效治疗,病情愈发严重。2020年下旬,因为割腕自杀被送到上海某医院抢救。
幸运的是,她被抢救回来了。不幸的是最后她还是在住院期间从12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灿烂的生命。面对亲人的骤然离世,家属总是悲痛万分的,但悲伤之余小芳的家人却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赔237万,理由是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又是怎么回事?
原来那年7月2日晚,巡房的医务人员发现小芳不见,赶紧拍醒了陪床的家属,即小芳的爱人蔡某,询问小芳的去处,她又抑郁病史,医院担心会出事,赶紧召集了人员,到处寻找,最后在住院楼前的绿化带找到了小芳的尸体,死因为高坠。
蔡某等家属对这个结果难以接受,调查监控后发现,小芳曾有两次离开病房,在出事的安全通道处徘徊,第二次才出事。因此认为医院看疏于管理,才导致病人坠亡。
医院方则认为家属有看护病人的义务,且医护人员明确提出要24小时看护,但蔡某却在途中睡着,具有一定的监管过失,所以医院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各有各的理,那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我国原《侵权责任法》和现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公共经营性场所,本身承担着治病救人的责任,对病人的生命安全应尽到保障义务,小芳因抑郁割腕自杀,病情特殊,医院看护时应更加慎重细致。
但医院相关人员两次都未及时发现她离开病床的情况,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小芳坠亡的结果主要是她自身追求导致的,她自身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而家属也要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由医院承担15%的责任,《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过核算,最终判决医院支付小芳家属赔偿金35.6万余元。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结果意外反转。
二审期间,法院调查人员和案件双方一起到医院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发现,该医院是一家综合型医院,并非精神专科医院,小芳入住的也不是精神科的病房,因此硬件设施和软件护理不同于精神专科医院。
小芳所在的骨科病区设有一个护士台,每晚有两个护士值班,鉴于小芳的特殊情况,医院对其实施一级护理,护士每小时会巡房一次。病区有三个摄像头,可以覆盖整个走廊区域,但涉事安全通道处属于监控死角。
不过事发地墙面的玻璃窗都安装了限位器,窗户的最大开合度只有约17cm,窗沿距离地面高度约1.03米,还设有约1.1米高的不锈钢护栏,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常人一般无法从这样狭窄的窗户意外坠落,而小芳身高169,体重98斤左右,普通情况下,是不会发生危险的,可见小芳的求死意念十分强烈。
二审法院认为该医院是综合医院,不能以精神专科医院的隔离和护理标准衡量,且医院已经叮嘱家属24小时陪护,在各个方面都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病人家属对病人的情况更为熟悉,应担主要的看护照顾责任,增加了对患者行动上的必要限制和对极端事件的预判,但家属监护失职了,应对小芳的死亡结果负一定责任。
所以最后上海法院驳回了小芳家属的所有诉求,判决医院无责。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小芳家属方3万元,此事就此告一段落。
可面对这个结果小芳的家属依旧愤愤不平,他们其实也想24小时监护,可是疫情期间,医院对陪护人员有严格规定,一般只允许一人陪护,这也是为了遏制病毒的传播,也没有错。
可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也确实无法做到24小时保持警惕,否则病人还没好,自己就先熬垮了。小芳家属也曾找过护工,也许是由于各类手续繁杂和了解病人情况后,护工们都不愿接单。
说不上到底是谁的错,可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这是一种难以言喻的遗憾,也警醒我们,要提高对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关注,据世卫组织统计,中国抑郁症患者人数已达5400万人,如何治疗和应对抑郁症,也是当下社会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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