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东莞男童高空抛砖砸死女邻居,家属索赔160万,法院怎么判
在7年前,不少人仍未对“高空抛物”引起重视,如果高空抛物砸到人,甚至造成了他人死亡,有部分旁观者还是将其定义为“无心之失”,认为生命脆弱,而家长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着小孩,小孩也不是故意要把路人砸死,死者家属索要巨额赔偿,就有些上纲上线了。
然而这番想法,不过是将本不合理的事情合理化了,所表露出来的仍是对生命的轻视,虽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极大,不容忽视,即使没有被定性为刑事案件,死者家属也有权利主张赔偿,既然不想面对高额赔偿,那么就不应该毫无警惕,让此类悲剧继续发生。
2015年1月,广东东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桩高空抛砖案,在法庭上,被告人方虽向原告方表示了道歉,但他们也知道人命关天,死者贺女士在事发时系正常行走,而砖头确实是自家10岁的儿子抛下的,他们肯定是要担责的,但他们试图逃避责任,才会说出让原告愤慨的惊人之语:
在楼顶上种菜放砖并不违法,抛砖的小童(化名)才十岁,不够懂事,并非故意为之;贺女士自身也有过错,明知楼顶上有杂物,从楼下路过时却不注意天降飞物,疏忽了自身安全,也应担责。
甚至为了能减轻责任,被告方还表示小童抛下的砖头可能并非小童的爷爷所放置的砖头。
经查明,小童的爷爷在事发地方8楼楼顶种了菜,一家人都觉得没什么问题,不少业主都有种菜的情况。然而在2014年10月5日,小童在楼顶玩耍,由于家人并没有教导过孩子不能往楼下扔东西,而小童确实认知不足,即使知道可能会砸到人,但并不知他家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将对他人的家庭带来怎样的悲剧,只觉得好玩便随手抛转。
而贺女士在当天正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在三楼的平台玩耍,一边打电话一边盯着孩子,因为正处国庆假期,其他家长也带着孩子在该平台玩,并且小童的爷爷当时也是在三楼平台与几个老朋友在打牌。
不幸的是,贺女士被砖头当场砸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小童的父母带着孩子去到了派出所说明情况,并向贺女士的家人支付了8.5万的赔偿,但他们也没料到事情会如此严重。10月11日,贺女士被宣告死亡,家人悲痛万分,认为小童一家所支付的赔偿金少了,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童及其父母、爷爷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160万余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注:民法典施行后,对“高空抛物”所造成的侵权责任更为详细,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案的后续虽然没有披露,但按照流程,法院可能也是先调解后判决,而高空抛物绝不可姑息,事实上,早在2009年,发生于广州海珠的一起高空抛转砸死女婴的事情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而抛转的肇事也是才12岁的孩子,尽管如此,众人都建议重罚,就算不负刑事责任,也必须尽到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已正式入刑。但熊孩子缺乏管教,没有得到及时的教导,出于好玩的心理把东西从高处抛下,又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受害者家庭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019年7月,贵州贵阳也发生过一起十岁男童抛物砸死二孩妈妈的事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男童及其家属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8万余元,被告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如果肇事者家庭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这无疑对两个家庭而言都是场悲剧,因此应当从根源上杜绝此类的悲剧的发生,一方面,成年人不应觉得高空抛物是小事,另一方面,应言传身教,防止孩子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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