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175万卖房,儿子:母亲精神有问题,合同无效!北京法院判了
原标题:老太175万卖房,儿子:母亲精神有问题,合同无效!北京法院判了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房子,是用来居住的,是安顿一家人日常生活的住所,但居高不下的房价也让很多有购房欲望的人望而却步。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想要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子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尤其是想要让生活和工作两全就更加困难。若是能碰到符合自己期望的房子,咬咬牙也就买了,而在购房时,也要多加留意。
2016年,34岁的邱先生通过自己的技术和勤奋辛辛苦苦积攒下了一笔不小的财富,同时也获得了购房资格,就想着在北京安个家。8月的一天,邱先生便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相中了北京房山区某镇的一套两居室大小的二手房。

由于房子的售价在180万余元,有些超出邱先生的购房预算,就想着和房主商量一下,希望可以在房价上降下来一点,他就可以把这套房子买下来。随后邱先生便在中介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和房主取得了联系。
这套房子的主人是77岁的杨老太,当天,邱先生、杨老太、中介工作人员以及杨老太的外甥谭某四人坐到了一起对房子的问题进行洽谈。在这期间,邱先生并没有发现杨老太的行为举止有什么异常的情况,而中介方和谭某也没有在这件事情上有过表示。
在经过商量后,邱先生便以175万元的价格拿下了这套房产,虽然这套房子只有80平左右,但这是他人生中第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在签下合同后,邱先生的心情还是很激动的。由于这套房子属于邱先生的首套房,在向银行贷款120万元,便将购房款交给了对方,签了购房合同后,双方也顺利办理完成了房屋的过户手续。

在之后的两年时间里,邱先生对这个新家也进行了装修,和自己的家人住了进去,后来房价也有所上涨,邱先生的心情也跟着变得愉快起来,然而还没等邱先生兴奋的心情冷静下来,2018年7月,他就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
在传票上,杨老太的儿子余某对于邱先生和母亲的购房合同不认可,因为他母亲的精神有问题,合同无效,要求邱先生将房子腾出来。原来,杨老太在2015年的时候就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被朝阳法院认定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购房是一种交易行为,并非纯获利的民事行为,而杨老太在与邱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前便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般情况下,其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由其丈夫、成年子女进行代理,或者经过他们的同意、追认,之后民事法律行为才会生效。
在被起诉之后,邱先生这时才了解到对方是一位精神病人,但在他购房时,无论是其本人还是陪同来的外甥谭某都没有就此事进行说明,而且当时邱先生也未曾发现杨老太的行为存在异于常人之处,所以对于余某的起诉要求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后,杨老太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处分了自己名下的财产。在事后,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下,认定当时杨老太签下的购房合同无效,邱先生也就需要腾房,并支付之前房屋的使用费和评估费等15万余元。

购房合同无效,那么邱先生就这么退出自己的房子?难道他只能吃哑巴亏?并不是,在不久后,邱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余某返还自己的购房款175万,并支付因支付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购房前后的房屋差价、装修费等120余万元,累计295万余元。
邱先生也只是一个普通人,买房的钱除了银行贷款外就是自己一家人的大部分积蓄了,现在余某突然要求自己腾房,还要求支付其他费用,这让他们一家承受不起。而且,在余某起诉之后,邱先生也对他们的家庭情况进行了了解。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在余某3岁时,他的父母便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余某便跟着其父亲生活,直至长大,杨老太都没有再对他进行抚养。在杨老太年老之后,她便与外甥谭某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所以在情感上,杨老太对谭某一家人更亲近一些。早年间,在余某21岁时,出资3万余元和母亲杨老太一起买下了位于房山的这处房产,并将房产放在了杨老太的名下。

2015年,杨老太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作为其唯一的子女,余某便属于杨老太的法定代理人,需要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但童年时期母亲职责的缺失让他对杨老太缺乏情感上的维系,母子之间相处的并不融洽,虽然接受了法院的判决,但并未与其共同生活。
2018年,谭某在去世之后,谭某的妻子希望余某将其母亲接走,履行其赡养的责任,而直到这时,余某才了解到其母亲已经将房产进行了处置,但是购房款却并不在其名下,而谭某已经去世,当时的中介人员也联系不上,于是,余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认可当时签下的购房合同。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但这些都是余某自己的家事,当时签订购房合同的邱先生没必要也没义务去了解对方的家庭情况,对于邱先生的诉讼请求自然不会认可。在购房合同无效之后,他的经济损失也需要得到赔偿。

当时的邱先生并不了解杨老太的生活和家庭情况,而杨老太及陪同家属谭某也未就此事进行说明,而他支付的房价与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一致,属于善意相对人。根据《民法典》第145条中的说明,善意相对人指的是,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邱先生的情况符合这一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最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邱先生在购房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行为。要求杨老太在腾房之日退还邱先生的购房款,并赔偿邱先生各项费用和经济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杨老太的法定代理人余某需要代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至于那笔购房款最后去到了哪里,余某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调查和追偿。但此时,他应该先处理好和邱先生之间的房屋纠纷问题,并承担起自己赡养老人的责任,不要再因自己对赡养问题的不注意,导致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