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私摘杨梅不慎坠亡,死者家属向村委会索赔63万,广州法院判了
原标题:女子私摘杨梅不慎坠亡,死者家属向村委会索赔63万,广州法院判了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做人做事要讲究道理和前因后果,只要有理,那么无论是在何时何地,都会受到正确的对待,而无理取闹者最终也只能惨淡收场,什么都得不到。
2020年1月,广州中院对一起生命权侵权纠纷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再审审理后,法院依法撤回了前两次的审理结果,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广东省广州市的红山村,是一个风景宜人的旅游景点,同时当地的村民也在山林中种植了大量的杨梅树,通过旅游和杨梅走上了发家致富的道路。然而,在种植杨梅的过程中,当地村民也发现了一些令人无奈的情况。

每当杨梅树成熟之后,有些爱贪小便宜的人便会私自爬到树上进行采摘,不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会对杨梅树的生长产生影响。而这片杨梅林是在村委的号召下组织村民集体种植的,因此这片杨梅林是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地村委便在杨梅树附近立了很多关于“禁止采摘”的提示牌和警告物。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在做出这些提醒措施后,私自采摘的情况也有所缓解,但并不是每个人在看到提醒后就会放弃这种小偷小摸的行为,就比如住在附近的李某和张某夫妻两。这夫妻两原本也是依靠往来该村的游客,做些简单的小生意维持生活,而他们家的特色之一便是杨梅酒。
于是,夫妻二人为了贪些小便宜便打起了这片杨梅林的主意,以此来节省一些成本,所以在杨梅成熟后,他们便常常来到这片果林中进行私自采摘,期间也被村民和村委成员发现过多次,每一次也都对二人进行了劝阻和告诫。但在这些小便宜面前,夫妻二人并没有将对方的劝诫之语听进去,依旧我行我素地进行采摘。

也许他们以为自己的行为只是私自摘了些杨梅,并没有涉嫌违法犯罪,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他们所采摘的杨梅属于该村村民集体所有,是属于该村村民的集体财产,而他们夫妇二人未经相关人员允许,并且也受到了多次劝阻和警告后,依然进行私自采摘的行为,是一种对该村集体财产的侵害行为,且夫妻二人在主观上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二人的行为是涉嫌违法的。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而且,在有警告牌等提示的情况下,依旧进行私自采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果实,也是一件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是会受到谴责的。

在2017年5月19日,这夫妻两又一次未经允许进入了杨梅林,对成熟的杨梅进行私自采摘,而这一次还没等到村民出来制止,夫妻二人中的妻子李某便在采摘的过程中,因为自己不小心,从而失足从树上摔下来了。
张某见状立刻去找人求救,而当地村委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也立刻组织人手对摔倒在地的李某进行救助,第一时间拨通了急救电话。但考虑到距离较远,为了抢时间救人,就有村民将自己家的车开出来,送他们去医院进行救治。但最终,在医院全力进行抢救之后,李某依旧没有被救过来。
在李某去世之后,其家属无法接受这一事实,悲伤之余便将当地村委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种的树太好爬了,导致李某爬上树摘杨梅不慎坠亡,村委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需要向他们一家赔偿经济损失63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杨梅树林作为村里的集体财产,其管理者属于村委所有,作为树林的管理者也应当在经营管理期间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的义务。那么当地村委究竟做没做到范围内的义务呢?
结合情况来看,在事发前,当地村委便在树林和树上设置了相关的警告牌和提示牌,并且在李某和张某多次进行私自采摘时,也对他们夫妻二人进行了劝告。在得知了李某坠落后,当地村委和村民也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往了医院进行抢救。可以认定,当地村委是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的。

而在案发时,李某和张某二人未经允许私自进入杨梅林,并不顾警告和提示,私自对杨梅树上的果实进行采摘。李某和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困难产生的后果有所预见,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然而,他们在多次被劝阻后依然进行了私摘杨梅的行为,是对对方警告的不注意和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的不作为。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的意外失足坠落系其个人原因所为,不应当谴责他人。同时,李某、张某二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盗窃,是对该村村民集体财产的侵害,其二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公序良俗。
一审审理后,出于人道主义原则,村委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引起李某家属以及该村村民的不满,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对于这样的结果,双方都表示不服,继续提起上诉。2020年1月,经法院再审审理后,认为李某坠亡与该村村委对杨梅林的管理上不存在因果关系,村委不需要对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