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丈夫嫖娼遇检查跳楼身亡,家属索赔酒店88万,北京法院判了
丈夫因PC遇检查跳楼身亡,妻子先是感到愤怒还是觉得悲伤?北京女子刘某给出了另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答案:向酒店索赔88万。人死不能复生,不管是愤怒还是悲伤的情绪,都不可能再得到反馈,而人是在酒店死的,刘某认为酒店有着推卸不了的责任,酒店应该严格管理,杜绝非法交易行为的发生。
那么刘某丈夫魏某的死亡与酒店的管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吗?
2017年11月29日晚,魏某在北京丰台区某酒店内进行卖Y嫖C的活动,不料遇到民警检查,魏某自然清楚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
卖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PC者被依法处以拘留,家属肯定是会知道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以及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PC是件非常不光彩的事情,据了解,魏某与妻子刘某于2016年6月生育有一女,孩子才出生没多久,纵使夫妻俩的感情已无当初那般火热,魏某在外面招嫖,但也想过与刘某离婚,可这事一出,刘某未必不会闹,到时候双方的父母都知道此事,坏事传千里,此事难免会对魏某的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
于是魏某选择了躲避,魏某可能认为他所在的酒店客房是在二楼,楼层不是非常高,所以在让失足女去打开房间时,魏某打开了酒店的窗户,往下一跳,没成想头部着地……
这下,不仅父母、妻子、同事以及亲朋好友都会知道他PC的事情,而且魏某还不幸丧了命。失足女才把酒店客房门打开,楼下便传来了一声巨响,失足女与民警匆忙跑到窗户边往下看,酒店的工作人员也跑了出来,立马拨打了急救电话。魏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因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调取视频监控,走访调查,以及魏某与失足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警方排除了魏某坠亡系刑事案件的可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机关对酒店客房进行查房主要有三种情况,分别是例行巡查、接到市民的举报以及特殊时期的检查行动。
一般情况下,因警方对宾馆旅店负有管理责任,因此随时都可以进行检查,对于如明显超过了正常职务范围如短时间反复、多次查房,严重骚扰房客等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反映。
该事件中,民警查房系正常履行职务,且与魏某并无直接接触,而魏某为躲避检查而从窗户跳下,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法院经查明,事发酒店客房的窗户的设计,属于采光及通风设施,并合理安装了保护装置,足以防止意外及失足坠楼情况的发生,已经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魏某作为辨别能力清楚的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跳楼所造成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与酒店的管理不具有因果关系,酒店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法院依法驳回了魏某家属全部的诉讼请求。
通俗易懂的来说,魏某应懂得承担自身应承担责任,明知PC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治安处罚,但却因为心存侥幸而实施了该行为,结果遇上民警查房,魏某却不想承担起这个责任,于是跳窗。
但魏某明知自己所处的楼层是在二楼,从此处跳下具有危险性,却依然心存侥幸,结果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责任依然仍由魏某自行承担,虽然其家属拥有诉讼权,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司法实践中,对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通常是要求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酒店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确保酒店设施的安全,在发现酒店内部出现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做出反应。而该事件中,酒店方面在窗户上安装了保护装置,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且顾客入住客房后,客房属于客人的私密空间,即使是酒店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入内,也不可能在客人入住客房后进行24小时监控,以避免客人做出跳窗的行为,因此酒店方面对于魏某调理身亡的结果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