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男子疫情期间被公司无故辞退,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2019年年底,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全国人民的生活节奏,那个春节,我们无法像往年一样走亲访友,之后的日子也与口罩绑定在了一起,与此同时,很多企业也受到了严重的打击,职工纷纷滞留在家,企业无法正常开工。
在这个过程中,因企业受到冲击而导致的劳动纠纷也就频频出现,那么在面对这种因突发情况导致的劳动纠纷,作为劳动者,我们该如何维权?胡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驻山东青岛的业务销售员。
2020年3月,疫情导致胡某原被隔离在家,无法返回公司上班,面对这种突发状况,胡某原也无可奈何,但没过几天,他就收到了来自公司的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两个月后,公司关停了胡某原工作的相关账号,且将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邮寄到了他的手中。
但从胡某原得知自己被解约到解约程序完成,公司都没有对具体的原因进行说明,而且胡某原咨询过工会,工会也表示公司没有对此反映过任何情况,胡某原表示无法理解,可事已至此,他只能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金及薪资,但他的诉求只得到了部分支持,胡某原不服,便向法院发起了诉讼。
并向公司索赔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共计约12.6万元。而在胡某原起诉之后,公司给出的解释却是:“我们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并按规定提前30天通知了胡某原,因此胡某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那么在这起案子中,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对单方面解约胡某原这一行为,公司称是属于经济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裁员的确是一种公司可以合法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形,但在经济裁员时,也需要按照规定行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在本案中,该公司因为疫情受到打击,实施经济裁员是很正常的行为,但该公司并未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也没有提前征询胡某原的意见,因此在本质上,公司这一行为属于非法辞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就必须向劳动者进行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胡原某的诉求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支持。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才是合法的?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前文中提到的经济裁员,除此之外,还有过错性辞退与非过错性辞退。
所谓过错性辞退便是在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然后是非过错性辞退这是指由于劳动者个人主观或是客观上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否则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