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海口妻子与情人在卧室亲热,被丈夫捉奸在床,结局让人意外
常言道“强扭的瓜不甜”,人活世上几十年,容易碰到许多的事情,不可能完美的解决所有事情,必要时,可以选择放手,一旦强撑,事情或许会朝意想不到的地方发展,甚至可能使自己受伤。
2007年的海口,人妻王女士与情人在卧室约会,被丈夫抓现行,亲眼目睹一切,男人情绪不稳,但他没有立刻发作,而是将门反锁。听到声响的俩人,赶紧起身,跑到门前,不断的拍打、吼叫,要求赶紧开门,男人不为所动。
早上9点,他拨打报警电话,希望警方能够提供帮助,同时,他还将此事告诉媒体,从目前的举动中,不难看出,男人想把妻子的事情闹大。俗话说,“一夜夫妻,百日恩”,他为什么要用这样的方式,处理情感问题?
性格不合的夫妻
性格内向的张先生,从小不擅长交际,遇到女生,容易脸红。最初,女生觉得他有趣,会主动靠近,时间一久,就嫌弃他无聊,一个接着一个离开,使得他年过三十,未能结婚。父母焦急万分,四处物色儿媳,盼望儿子早日组建幸福的家庭。
2005年,经人介绍,38岁的张先生认识34岁的王女士,相亲时,俩人对彼此的印象均一般,内心深处,不愿意继续相处,可家人在旁边劝告,“年纪大了,不能再挑,尽快成家”,迫于家庭压力,俩人走入婚姻。
婚后,性格强势的王女士,嫌弃做事温吞的张先生,俩人经常争吵,不够深厚的感情,越发破碎,整个家冷冰冰,毫无幸福的感觉,但在外人面前,却依旧装作感情深厚的模样。渐渐的,张先生心生疲惫,想要离婚。
离婚方式一般有两种,分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一方愿意,另一方不愿意,或者无法对上述的事项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成功,直到2006年10月,俩人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再次发生争吵,被愤怒控制的王女士,面露狰狞,拿着刀,朝张先生冲去。如果王女士持刀伤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依据《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身为成年人,王女士应该知道刀具有危险性,不论她是否伤害了张先生,拿刀威胁他人这一举动,本就不对。而她的暴力举动,令张先生感到害怕,连滚带爬跑出家门,再也不敢回去,家人们知道后,试图调解,但俩人的感情已经破碎。
接到朋友电话
离开家后,张先生感受到久违的轻松,开始后悔自己草率进入婚姻,经过一番思考,离婚的念头逐渐强烈。2007年3月,正在工作的他,接到朋友电话,原来,在离家期间,一位陌生男人,时常出入他的家。
不祥的预感从心底升起,当天晚上,他久违回到小区,蹲在楼下,细心观察。一段时间后,朋友口中的男人,开着面包车进入小区,到达停车的位置时,他开门下车,关紧车门后,走进单元楼中,很快,家中卧室的灯亮起。
躲在暗处的张先生,面带愤怒,握紧拳头,他来到家门口,把耳朵贴到门上,妻子、男人的笑声不断的传入耳中,直到凌晨,男子还没有出来。张先生内心的怒火越来越旺,他拿出钥匙,偷偷的打开大门,走进房间,紧接着,就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
张先生表示,他想离婚,妻子一直不愿意,如今,发生这样的事情,他更不可能,与妻子继续生活。得知丈夫,竟然把此事闹大,王女士面露愤恨,责怪他不应该到处张扬这件事,并再三解释,家中的男人,是她哥哥的朋友。
对于妻子解释,张先生不愿意相信,他现在只想离婚,两年的婚姻,以这样的方式,走到尽头,令人唏嘘。同时,他们的经历,为众人提醒,婚姻不是儿戏,踏入婚姻,应做好各方面的考察,确定俩人合适后,再谨慎的做出选择。一旦踏入婚姻,就需要用心去经营,而夫妻双方,要做到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忠实,才能确保,婚姻可以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