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起因盗贼冒充他人老公引发的悲剧
案情回顾
家住杭州富阳区的张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对新婚夫妇,两人经人介绍认识,谈了一年恋爱后结婚了。
恋爱期间,王先生对张女士千依百顺、百般呵护,尽可能的满足她的要求,哪怕张女士半夜想吃宵夜,王先生都会急匆匆的下楼去买。
结婚后不久张女士怀孕了,她辞了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王先生一个人在外打拼。
不久孩子出生了,张女士就天天熬夜带娃,头发都快掉光了,她多少次想睡一个完整觉,但孩子只要一哭,她就不得不起床给孩子喂奶,搞得整个人都要崩溃了。
而丈夫王先生每天晚上睡得像个死猪一样,呼噜打得震天响,丝毫没被孩子的哭闹声吵醒。
一次她喂完孩子后,看着呼呼大睡的丈夫气就不打一处来。她一脚把王先生踹醒,与他大吵了一架,质问他为什么对孩子不管不顾。
王先生一脸不解,他认为自己白天上了一天班,张女士又不上班,晚上应该由她独自带娃。
张女士非常生气,于是她想让王先生体验体验一个人带孩子有多辛苦,就将孩子留在家里,自己一个人带着行李去到姐姐家的老房子住。
王先生看张女士来真的,只好把孩子先放在父母家里,下班之后就去把张女士哄回来。
谁知王先生不会哄人,哪怕是自己做错了事,也还是硬邦邦的语气,谁知三两下就把张女士惹毛了,被她赶了出去。
张女士看着王先生远去的背影,一个人背对着门躺在床上,抱着枕头默默哭泣,连门没关好都没注意。
凌晨,一个人轻轻推门进来,先是在房间里转了一下,然后看周围没有第三个人,飞快钻进被窝里跟张女士睡在一起。
张女士睡到一半感觉,黑暗中背后有人在碰她,她想转过头看,但想起王先生刚刚来过,以为王先生气消了,走到半路又回来找她,也就没有多想。
紧接着,二人便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
这时,那人起身准备离开,张女士往后面一看,只看到一个陌生的背影很快消失在黑暗中。
她这才反应过来,刚刚那个人并不是丈夫王先生,而是其他人,她为了抓住那个人,只能打电话报警。
由于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太少,警察并没有查到那天入室的犯人,可这个犯人尝到甜头后故伎重施,被另一个受害者李女士报警抓到,通过警察审问得知。
犯人姓姜,30岁,无业游民一个,经常在网吧打游戏过日子,没钱上网了就去老式小区偷东西,在潜入张女士家之前,就多次盗窃入狱,才放出来3个月,就又盗进张女士家。
张女士住的地方是很多年前盖的房子,门锁都是现在先进的防盗锁,小偷很喜欢光顾这里。
姜某又像往常一样来这里,发现张女士的门没有锁,就走进去看看有什么可以偷的,由于张女士刚搬进来,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姜某什么也没偷到就注意到了睡着的张女士。
姜某本来以为张女士会反抗,谁知张女士把他当成自己的丈夫,他就轻易得逞。
离开张女士的家之后,又使用同样的方法用在李女士身上,但李女士在黑暗中闻出了味道,让姜某没有得手。
最终,姜某犯强奸罪与盗窃罪两罪并罚,处三年有期徒刑,赔偿张女士两万元。
律师观点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此案中,姜某仍然构成强奸罪,他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但假装张女士丈夫,采用的是除暴力、胁迫以外,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张女士是不知道姜某冒充她的丈夫,如果知情一定会反抗,姜某的行为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最终,姜某犯强奸罪与盗窃罪两罪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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