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要挟13岁女孩数十次发生关系,14岁后还不放过女孩,被判十年
山东济南,赵某通过QQ联系13岁女孩孙某,以有其隐私视频等要挟孙某长期与其保持性关系,后以金钱利诱等方式。3个月内,在明知孙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赵某在多家宾馆房间内与女孩发生数十次关系。在孙某年满十四周岁后又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赵某赔偿孙某2万元。最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来源二三里资讯)
●☛█▼▲豪仕法律网HtTp://Www.dfjb.net◐◐◐◐●☛█▼▲◐◐◐◐●☛█▼▲#法仪说法# 这个案件当初就做过相应的法律分析,如今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可以说,法律对赵某这种奸淫幼女的行为是极其明确的,那就是严惩。《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赵某通过视频要挟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在三个月的时间内,相继发生十多次关系。从法律上来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无论女孩是否同意,为了保护女孩的性正常健康成长,都直接认定为强奸罪。一般情况下,强奸罪的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本案中,赵某在女孩未满十四的情况下,数十次要挟发生关系,并且在其十四周岁后,继续胁迫女孩与自己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这种行为对女孩未来的成长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影响。
该行为属于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类型,其量刑起点就应该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某虽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2万元,但这2万元对于他行为的恶劣性、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是非常小。因此,即便有这2万的赔偿,也是要从重处罚。这件事让我感到疑惑的是,在赵某究竟是从哪种途径获得到女孩最开始的隐私视频,两人从网上聊天,如果女孩有一定的防范意识,或许不会发生这种事。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重视,当然,赵某这类人,一定要严惩。欢迎关注@学法人 ,一起从热点事件中感受法律。#济南头条# #济南#(图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