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女子公园遇男子露下体?警方介入!
山东济南,一女子在公园遛弯时,突然看到不远处的树丛中,隐约可见一脱下裤子的男子,随即女子便将其拍摄了下来,随后就发布在了网上,事发后当地警方表示已经赶到现场,但是男子已经逃离,由于女子报警后拍摄的照片并不清晰,所以现在也在沿路寻找,并在此处巡逻。
有人就说,这个男子说不定是找地方小便,不然的话躲树丛中干什么,如果是要做什么不法的事情,脱掉裤子直接就冲出来,还要躲在树丛里吗?
也有人说,应该把这个女子抓起来,偷拍人家干什么,还让大家都知道了。
其实,如果这名男子是老人,一时找不到厕所情有可原,可是如果是青年人,这样做就太不合适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名男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事实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也就是说,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才会被处以行政处罚,而涉事男子是在树丛里脱掉了裤子,并不是在广场上脱掉裤子追赶他人,因此就性质来讲,显然不能算是情节恶劣的情形。
当然,还需要找到这名男子,确定男子脱掉裤子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是故意裸露还是说为了解手,目的不同,最终也许处理也不一样。
退一步讲,就算男子是临时解手,那么这也是在公共场所随地小便的不雅行为,也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按照《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所以涉事男子的行为,也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再来看这名女子的行为,女子发现这名男子脱掉裤子后,拍摄了视频或者照片,如果前提是男子确实是在解手,那么该行为并非一种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女子拍摄对方上厕所的行为,其实就属于侵权行为了。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所以女子的做法也不合适,除非是这名男子故意裸露身体,女子拍摄的目的是为了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女子的行为才不算是侵权,不然的话,女子也将会面临赔礼道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当然,目前警方也在寻找男子,男子到底在树丛里脱裤子干什么,还需要找到男子才能够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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