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做了件很牛的事儿!
作者: 虚声
来源:虚声(公众号ID:lxlong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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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
1、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事实及时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的对方当事人;
2、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相当于给艾滋病患者的伴侣一个知情兜底

但问题就在这里,看似常识,为什么还要立法确认?
这里先普及一个冷知识。在此之前,还有浙江、广西、云南、广东、四川凉山等地做了类似立法,他们都很牛。如果在全国层面立法,相信艾滋病在中国扩散的局面会有所好转。
仔细看一下内容,相信绝大部分人都会觉得,没啥稀奇啊,本来就应该这样,不是么?艾滋病这种东西,一经发现,必须第一时间告知患者的性伴侣,这应该是常识。
但在此之前,没有这样的常识。
很多艾滋病感染者选择隐瞒病情,导致性伴侣(妻子、未婚妻、亲人、露水情人、买卖情人等)被传播。这也是艾滋病在中国扩散的重要原因。
大家想想,这对艾滋病患者的性伴侣何其残忍!
那么之前医疗机构为什么不把艾滋病患者的信息告知其性伴侣呢?因为没有法律兜底的情况下,如果医护人员私下告知配偶,会违反“感染者隐私绝对保密”的行业规则,涉嫌侵犯隐私,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相当于相信患者一定会告知性伴侣的幻想(就如同某些人相信官僚不会贪腐一样),相信人性善良而有良知。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有些人是没有良知的,甚至可能是天生的坏种,得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后还会刻意隐瞒(个别的甚至会报复性传播)。现在全国大部分省份地区还是这个情况。
现在重庆(还有之前的浙江、广西、云南、广东、四川凉山等地),立法规定医疗机构将患者信息告知性伴侣,是一个进步;减轻了部分患者可能隐瞒病情造成艾滋病扩散的风险。但只有这些,还远远不够。
对此事,个人有几点看法:
1、生命权应该高于隐私权。没有法律支持医疗机构(现在除了重庆、浙江、广西、云南、广东、四川凉山等地,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这样)将艾滋病患者的信息告知其性伴侣,主要因素是尊重病人隐私。
隐私该不该被遵守?绝对应该被遵守。但是当隐私权与生命权碰撞时,应该给生命权让步。因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绝不应该对其性伴侣遵守,因为它可能会威胁到性伴侣的生命安全。
2、仅有部分地区立法兜底,也是不够的。应该从全国层面立法,医疗机构兜底将艾滋病患者的信息告知其性伴侣(妻子、未婚妻、亲人、露水情人、买卖情人等)。到现在为止,没有全国性立法,是不可思议的。所以按正常情况,全国性的立法应该推动。立法,也是一次普法的机会,告知大家艾滋病的风险与危害。
3、立法中应该增加惩罚机制。如果是患者刻意隐瞒,或者医疗机构告知不及时,应该有所惩罚。没有惩罚,就没有威慑,如此才能真正降低甚至阻断艾滋病传播风险。
简单来说,现在关于艾滋病防范不完善,需要弥补裂痕。
实际上有裂痕的法律还有很多。比方说那个“未成年保护法”,经常保护未成年罪犯,也需要修改。一个未成年伤害另一个未成年时,通常是施害者一方得到保护,受害者一方的正义得不到伸张。我一直认为,对“未成年保护法”要坚持一个核心原则:但凡未成年受到伤害,施害者一方就应该受到惩戒,不管施害者是未成年还是成年。现在的未成年保护法核心出发点,是默认未成年人不会作恶,默认人性善良(当然也不是说人性就一定恶的)。这个核心思想,和大部分地区对待艾滋病患者的思想类似,犯了幼稚病。
由此可见,很多法律在立法层面就犯下幼稚病。实际上现在各国的立法,都有默认人性善良的通病(西方白左那一套,根源也是假设人性善良),为什么?原因其实也不难解释。在宏观大历史上看,物质匮乏年代,也就是工业文明周期之前的历史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是默认人性险恶,这便容易导致严刑峻法与阶级压迫(因为物质基础不足以支撑所有阶层丰衣足食)。工业文明周期的大部分国家,都经历过革命运动和假设人性本恶的古代告别,物质基础丰富之后容易从一端(假设人性恶导致严刑峻法与阶级压迫)走向了另一端(假设人性善导致对部分恶人放纵)。历史最终要回归理性。
其实立法层面,只需要以客观事实为核心,而不应该默认人性善良或邪恶。假设人性善良或邪恶,都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人性本质上没有善或恶,是在触发现实事件之后才会散发恶意或善意。这和是否成年,是否犯病没有直接关系。法律的本质,应该是阻止或降低人性在触发现实事件之后产生的恶意,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某个年龄段或群体的人本性善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