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拐偏远山区做童养媳,46年后回家与生母相认:女儿比妈显老
原标题:女儿被拐偏远山区做童养媳,46年后回家与生母相认:女儿比妈显老
面相可以看出一个人的生活状态,就比如在生活碰见的一些在外锻炼的老人,他们不光精神头好,而且丝毫看不出老态,让人觉得他们还年轻。而一些中年人,却因为生活中的疲惫和劳累等,在面相上看起来就衰老很多,有时候还会被认为是大爷大妈引起不必要的笑话。
一般来说,几乎没有人在看到母女两人时,是不会见母女分错的,即使两人在面相上再相似,岁月留下的痕迹也会在人的面容上留下痕迹。但是在重庆的一个家庭照中,年龄最大的和照片上看起来最大的不是同一个人,而是一对母女。

在重庆,谢某和前夫离婚后丈夫将儿子带走去了新疆发展,而她带着女儿改嫁给了现任的丈夫。而他们一家孩子比较多,有时候就有些照顾不过来,一天谢某在家照顾小孩子的时候,当时已经8岁的女儿李述蓉便外出玩耍。因为女儿年龄也大了些,而她当时还需要照顾其他年幼的孩子,于是就让女儿出去玩耍了,而女儿这一走却走了46年。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46年后,年近八旬的谢某终于盼来了自己走失46年的女儿李述蓉,而这时的李述蓉也已经是一个当婆婆的人了。对于当年发生的事情,即使过去了这么多年她也没有忘记。
当年,8岁的她在火车站附近玩耍,这时一名妇人走到了她的旁边,用糖果和她攀谈起来,当时年幼对人也没有警惕心的她便被对方连哄带骗的拐上了火车。在火车上她不知道将要去往哪里,在火车开了好久好久之后,她被那名妇人带到了贵州,随后辗转来到了一处小山村。在小山村里,她被人贩子带到了一户人家的面前,以九十多元钱的价格被卖给对方。

根据《刑法》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名妇人利用哄骗等方式,将年仅8岁的李述蓉带离了其家人的视线,并以90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的做法,其行为本身便构成了拐卖儿童罪。而当时连同李述蓉一起失踪的还有三个孩子,这三个孩子在哪李述蓉并不知晓。
对方交了钱之后那名妇人便离开了,而被留下来的李述蓉便成为了这家的人,但李述蓉和这个家有很深的隔阂,因为她是被买来当做这家男孩的童养媳的。在来到贵州的这个小山村后,李述蓉便失去了自由和尊严,买家的家庭情况并不好,为了给骆某某解决日后的结婚问题他们一家已经花费了巨款,所以当李述蓉表现不好时便经常收到他们一家的打骂。

而原本的李述蓉不应该有这样的人生,她的母亲是养护队,每个月都能挣30多元钱,而他们一家的生活也算得上富裕,根本不会因为吃饭、买衣服等问题而发愁。而贵州和重庆在饮食、习俗等方面上的差异也让她很不适应这里的生活,再加上她还要遭受这个家庭的限制,又怕她偷跑出去经常不让她吃饱饭,一天天的她的面色也变得不好看了起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同时,《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是自由的,通过胁迫或包办等方式达成的婚姻关系也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只要受胁迫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便可以接触这段不幸福的婚姻关系。

同时根据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胁迫他人,让受胁迫方和自己不喜欢的对象达成婚姻关系的便属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形,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婚姻选择的权利,也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所以这种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管是童养媳还是拐卖妇女当老婆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也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而结果上,不仅婚姻得不到保障,还有可能因此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李述蓉长大后,毫无选择性的她就嫁给了自己的丈夫,多年来她一直想逃离但每次都会被抓回来,即使是她生下孩子后也没有逃出这座山。而她也想着自己被卖到这里这么多年,母亲还记不记得她,母亲还在不在世,生活的劳累和贫穷的生活让她的面色看起来比同龄人要苍老许多。

在她五十多岁也成了婆婆时,家里人似乎认为她已经忘记了自己的身世,但她没有,五十多岁的她借口外出打工为由离开了这座困了她46年的山。带着不多的行李和一些钱,她乘坐火车来到了重庆,在民警和热心群众的帮助下,她将自己的身世讲了出来,这时她还记得自己的母亲谢某,她的父亲带着哥哥去了新疆,她还有四个兄弟姐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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